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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法律】翁罵髒話「錯判」囚3月 檢察總長提非常上訴 北院稱法官自己先發現了

引文:

陳翁不滿加油站職員丟信用卡,飆罵三字經,惹上公然侮辱官司,台北地院劉姓法官竟將他「重判」3月徒刑;最高檢察署指出,犯此罪最重可處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北院判決已超過法定刑度,由檢察總長邢泰釗提起非常上訴。北院稍早表示,劉並非故意判決違法,並「主動」提請檢方依法處理。

北院說明,劉男是北院刑事審查庭法官,恪遵職守、戮力為公,自去年9月起至今年9月任職期間,總收案量為1867件,終結1655件,平均自結率為93.11%,劉因高收、結案量,導致在判決陳翁的案件時,一時疏誤適用法定刑,並非故意為違法判決。

北院進一步表示,劉姓法官在得知本案判決因檢察官及陳翁均未上訴而確定後,立即在9月6日行文給檢察官執行函中,「主動」說明本案所判之罪刑逾越法條規定,提請檢察官依法處理,並經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這種刑事訴訟法明定的判決糾正及救濟途徑,實務上並不罕見。

至於劉姓法官判決違背法令部分,北院將依「各級法院刑事裁判經非常上訴判決認審判違背法令移送法官自律委員會審議要點」、「各級法院法官自律實施辦法」等相關規定進行後續處置。


浩富解析:

按刑法第309條第一項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該老翁於公證場合飆罵三字經,合於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之構成要件,其刑度是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詎料該法官竟判刑3個月,已經超出法定刑度之範圍。

本案因為已經判決確定,無法以上訴救濟。故依刑事訴訟法第441條規定:「判決確定後,發見該案件之審判係違背法令者,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得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故本案雖已判決確定,檢察總長仍可依刑事訴訟法第441條提起非常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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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新聞出處:【自由時報 2023/10/17 | 溫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