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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法律】父從不顧家 法官准子免扶養

黃男由基隆市政府安置護理之家,市府向他兒子索討安置費用差額;黃的兒子聲請免除扶養義務。法官認為,黃跑船捕魚收入不拿回家,害妻子懷孕九月時被房東趕出門,小孩直到十一歲到醫院探病才知道「父親」,判他兒子免除扶養義務。

判決指出,黃領重度肢體殘障證明,二○一一年被基市府安置在私立護理之家,每月安置費一萬六八○○元,市府補助一萬四二八○元,差額為二五二○元。去年六月,市府通知黃的兒子償還六年差額,他兒子不服,主張成長過程對父親陌生,向法院聲請免除扶養義務。黃的兒子說,從小爸爸對他不聞不問,沒有探視或支付任何扶養費,父子間沒有任何聯繫。法官認為,兒子自出生到成年黃未盡扶養責任,都由妻子獨自扶養,判他兒子勝訴。


浩富解讀:

依據民法第1114條第一款之規定,直系血親相互間負扶養之義務,此是基於傳統觀念下認為子女應該要孝順父母。然,傳統規範在許多情形下實對於子女不公平。故,後修定有民法第1118-1條,其規定:「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前二項規定,受扶養權利者為負扶養義務者之未成年直系血親卑親屬者,不適用之。」只要符合民法第1118-1條之法律要件,子女可以請求法院減輕或免除其對父母的扶養義務。

是以在上開案例,父親未曾扶養過兒子,若仍要求兒子於父親年老後仍須負擔父親之扶養費用實屬不公平,故得依據民法第1118-1條,免除兒子之扶養義務。現行社會,關於是否負擔扶養義務,個案情形皆太不相同,如對於規定有疑義,請洽詢專業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