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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法律】豪雨致勞工停班 雇主可不給薪

近日豪雨連連,勞動部表示,萬一勞工因天災阻斷交通,導致上班遲到或無法出勤,雇主不可有要求補班、記為曠職等不利處分,但勞工無提供勞務,雇主也可不發給薪資。

依據「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規定,天然災害發生時,若勞工所在地確實因天災等阻礙塞交通導致遲到或出勤,雇主不得視為曠工、遲到或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且不得強迫勞工補行工作、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為其他不利處分。

勞動部解釋,勞工住家、上下班行經路途和公司所在地,若受到天災影響,導致交通受阻,無法出勤或上班遲到,須想辦法告知雇主,雇主也可要求勞工說明如何受天災影響,但不可對勞工有不利處分。


浩富解讀:

台灣夏天受氣候影響,經常有豪雨、暴雨之狀況,導致勞工上班交通困難。以已至於會出現雖然未經政府宣布停班停課時,勞工卻因此拒絕到公司上班、拒絕給付勞務之情形,雇主在此情形下,可以拒絕給付工資。如果工作業務特殊,勞工必須於此情形仍須提供勞務時,建議雇主於勞動契約事先明文約定,以利立業務運作,也避免產生糾紛。有相關問題,可洽詢浩富專業團隊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