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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法律】保險法預告修正案增訂保險契約撤銷權規定,有助於消費者權益保障


浩富解析:

針對企業預先擬定之定型化契約,我國消費者保護法第11-1條為保障對契約內容較不熟悉之消費者,訂有30日之猶豫期間條款,供消費者審閱定型化契約之內容。依同條第3項之規定,主管機關仍得參酌定型化契約條款之重要性、涉及事項之多寡及複雜程度等事項,另行公告每個行業別、各種不同的定型化契約之審閱期間。原則上,在傳統壽險保單下均有提供至少3天的審閱期間。

本次保險法修法草案擬刪除保單的3日審閱期之規定,從消費者保護法猶豫期的角度以觀,似有損於消費者的權利。然而,本次修法草案乃賦予消費者「撤銷權」,即消費者可以先投保,若認為保單有問題,可以再行使「撤銷權」,讓該保險契約溯及既往的自始無效。

現行法規定下,保險契約尚處「猶豫期間」之消費者,因保險契約尚未生效之緣故,若於猶豫期發生保險事故,消費者將無法獲得理賠。相較之下,在即將修正的新法規定下,因無「猶豫期間」之設計,消費者必須立即與保險人簽約,若消費者買完保險後悔了,仍可行使「撤銷權」,無條件撤銷保險契約,並取回全部保費。這種「先投保,再審閱」的模式,讓消費者確實的獲得保險保障,實值肯定。然消費者仍應注意未來新法「撤銷權」可行使的期間,蓋未來關於保險契約之「猶豫期間」,實際上就是「撤銷權」可以行使的期間,一旦「撤銷權」之除斥期間完成後,消費者即失去該無條件撤銷保單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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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新聞連結:【中央通訊社 2018/1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