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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法律】多名女志工遭社運男性騷! 她仗義留言「吃屎吧!X」竟要賠3萬


浩富解析:

公然侮辱的要件為何?怎麼跟毀謗區分?人格權、名譽權之保護與言論自由應該如何平衡?在別人的臉書上留言也算是公然侮辱嗎?

「公然侮辱」之公然是指「不特定第三人共見共聞」,內容通常是未指陳具體事實的謾罵、侮辱,例如常見的三字經、笨蛋、白癡等,「誹謗」則是具有評論性質的言語攻擊,通常是指謫或傳述具體或可得具體之事項,例如說別人有不正常男女關係。為了保障言論自由並平衡保護他人之人格權、名譽權,法律則規定若是善意發表之言論或所誹謗的事能證明為真實者,不罰。至於在他人的Facebook上發表侮辱他人的言論,將使得該他人的好友群,都可以自由閱覽該則留言,所以留言是處於「特定多數人」可共見共聞的狀態,仍然符合「公然」之要件

若有妨害名譽之民事、刑事相關法律問題,均請洽浩富專業法律團隊。


原新聞連結:【ETtoday 2018/1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