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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法律】廣告刊載價格不實 momo購物網挨罰15萬元

富邦媒體公司旗下的momo購物網,因涉及廣告刊載價格不實,而遭公平交易委員會以違反「公平交易法」,處新台幣15萬元罰鍰。

綜合媒體報導,公平會指出,momo購物網所販售的「光陽機車GP125質感風鼓煞」商品,其刊載廣告寫「市價7萬3000元及網路促銷價是5萬4500元」,誤讓人以為該車款曾以7萬3000元的價格在市場上銷售,但富邦媒體公司並無法提出該商品曾以7萬3000元銷售的紀錄及證明。

至於富邦媒體公司聲稱,售價是由企劃人員去年自行搜尋資料所概算出,並刊登於momo購物網上,而今年市場價格變動後,未及時更改導致沿用去年市價所造成,但富邦媒體公司仍無法提出該車款去年曾以7萬3000元價格銷售的紀錄及佐證資料。

公平會認為富邦媒體公司在網站上以5萬4500元促銷價銷售該車款,與所刊載的售價7萬3000元有顯著價差,讓人產生momo購物網賣價非常優惠印象,已有引起消費者錯誤認知與決定的可能性,決定以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處以15萬元罰鍰。


浩富解讀:

公平交易法(下稱「公交法」)第21條第1項規定,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與商品相關而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事項,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同條第2項則將「與商品相關而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事項」定義為,包括商品之價格、數量、品質、內容、製造方法、製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途、原產地、製造者、製造地、加工者、加工地,及其他具有招徠效果之相關事項。

公交法此一規定,與刑法上的詐欺罪有相似之處。兩者的不同之處在於,詐欺罪所謂的「施用詐術」,是要使人就交易標的的客觀價值陷於錯誤;如果是諸如原產地、有效期限等資訊,雖然會影響消費者的主觀購買意願,惟既無涉於交易標的的客觀價值,則該等資訊的錯誤,即非詐欺罪的規制對象。

兩者的另一不同之處,在於公交法第21條的規定,係禁止以「廣告」散布不實資訊,刑法詐欺罪的規定則不限於此。由於以「廣告」的方式散布資訊,將導致潛在的被害範圍難以估量,所以即使是一些法條未明定以廣告的方式為之的規定,法院也以行為人是否以廣告的方式為之,作為判斷行為人是否違反規定的認定標準,或起碼重要的輔助判斷依據,譬如銀行法第29-1條的吸金罪,或發展觀光條例第55條第5項的未領取登記證而經營旅館業務等。

刊登廣告雖然是很尋常的商業行為,但背後依然蘊藏著不可預期的法律風險。欲尋求常年法律諮詢服務,可洽浩富專業法律團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