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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法律】大立光告贏先進光 求償15億元法院全准

國內光學鏡頭大廠大立光指控先進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竊取營業祕密技術,求償15億2247萬餘元,侵權官司纏訟多年,智慧財產法院最後判大立光勝訴,求償金額全數裁准,全案仍可上訴。

智財法院指出,原本在大立光上班的羅姓、謝姓、朱姓和翁姓4名工程師,2011年陸續跳槽到先進光上班,並將公司的營業祕密技術一併帶過去,協助先進光發展鏡頭自動化生產製程,更進一步向智慧財產局申請了「點膠針頭結構」和「遮光片送料機構」專利,侵害了大立光所有的著作財產權和營業祕密。

案件審理期間,智財法院曾勸雙方嘗試調解,2016年8月16日調解不成立後,昨天做出判決。

大立光列出7大項遭侵權的營業祕密技術,智財法院認為除了其中一小部分「膠水儲存裝置」無法認定先進光有竊取行為外,其餘內容均有侵權行為。

智財法院認為,從大立光在塑膠鏡頭產業的市占率遠高於同業利潤來看,足以認定該營業祕密為公司帶來的巨大經濟價值,但技術一旦喪失祕密性,享有、使用該祕密資訊的優勢地步不復存在,付出的時間、心力無疑毀於一旦。

智財法院認為,大立光為了研發營業秘密技術,多年來支出的研發費用逾6億元,若依營業秘密法求償,可要求成本3倍的懲罰性賠償金18億餘元,但大立光只要求15億2247萬639元,尚屬合理,除了先進光及其公司負責人林中和、時任總經理的羅章浚,當時跳槽先進光的4名工程師也需負連帶賠償責任。


浩富解讀:

公司所研發之方法、技術、製程、配方、程式、設計或其他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之資訊如符合法定要件,即營業秘密法第二條所示,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其秘密性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且經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者,得受我國營業秘密法保護。

營業秘密往往是一個企業確保其在市場上競爭力的一項重要利器,與專利權、商標權及著作權同屬我國受保護之重要智慧財產權,但有別於專利權是將技術公開、登記取得保障之方式,營業秘密則是企業選擇不公開之技術。因智慧財產權布局之策略影響深遠,公司除可考慮以保密合約及競業禁止條款等方式保護公司之重要資訊,建議可由專業人士協助規劃布局的策略。關於如何界定營業秘密,如何採取合理之保護措施,如何制定合法又有效之保密合約及競業禁止條款,歡迎向本公司專業團隊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