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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法律】機車陷吃人坑洞後座友人摔死 屏東縣府國賠186萬確定


浩富解析:

若是人民與人民間之侵權行為,可以透過民法、民事訴訟法以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提起救濟,但當國家機關為侵權行為之加害人時,就要透過國家賠償法來尋求救濟。而國家賠償之態樣,大別為公務員之不法行為及公有公共設施之設置管理有欠缺兩大類,本案即為公有公共設施之設置管理有欠缺。

依據國家賠償法第3條第1項之構成要件,首先,必須要屬於公有公共設施,像是道路、橋梁、公立學校等,其次,必須要由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設置或管理且設置或管理有欠缺,像是施工時即存在瑕疵或是建造後未妥善養護,因而不具有應具備之安全性,最後,則是人民所受之損害與公有公共設施之設置管理有欠缺之間有因果關係,而當符合前述國家賠償法第3條第1項之要件時,受害人即可請求設置或管理該公有公共設施之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就醫療費用、殯葬費用、扶養費等財產上損害及慰撫金之非財產上損害加以賠償。

若有國賠法以及其他行政爭訟領域相關法律問題,均請洽浩富專業法律團隊。


原新聞連結:【ETToday 2018/1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