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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法律】公寓住戶亂鑿牆設逃生門 挨告毀損遭判拘役50天


浩富解析:

公寓大廈的專有部分的範圍有多大?區分所有權人的可支配的範圍如何?我可不可以鑿穿自己家裡的牆方便進出?專有部分與共用部分如何區分?

公寓大廈之區分所有,係指數人區分一建築物而各有其專有部分,並就其共用部分按其應有部分有所有權,此時,具有使用上獨立性的部分,通常是各樓層房屋內部,就是區分所有權人所專有部分,以牆壁、地板、天花板為界,以外的部分,通常就是共用部分。因此,當本例的林姓男子鑿穿共同壁時,已超出其可獨立完整支配之所有權範圍,而構成毀損他人之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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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新聞連結:【聯合新聞網2018/1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