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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法律】賣蘋果西打的女總「痔瘡恐流血」想交保 高院駁回

引文:

生產「蘋果西打」的大飲爆發掏空疑雲,重大訊息說明會仍交代不清原因,新北地檢署調查後聲請羈押禁見總經理孫幼英,新北地院4月13日裁准。孫幼英提抗告,指自己已年邁「不適合待監所」,且遭羈押可能導致末梢神經障礙而截肢,痔瘡沒吃藥可能下半身流血不止,高院認為監所內有醫療設備可以讓她使用,不構成排除羈押的理由,今裁定抗告駁回。

高院認為,孫幼英涉犯證券交易法直接使公司為不利益且不合營業常規之交易,致公司遭受重大損害、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之利益,為違背其職務之行為致公司遭受損害等罪嫌,依卷證資料來看,犯罪嫌疑重大。

孫幼英遭羈押後,大飲公司隨即公開資訊觀測站發布重大訊息更換董事長和總經理,這與孫幼英在本案所涉相關罪嫌而遭羈押,屬兩回事,抗告意旨稱原審裁定違反刑事訴訟法、大法官解釋,高院認無可採。

孫幼英涉及的不合營業常規的三筆土地交易,犯罪所得金額逾1億元,是最輕本刑5年以上的重罪,她逃匿、規避審判程序進行及刑罰執行的可能性很高,高院認為有逃亡之虞。孫幼英又說曾在美國居住許久,熟悉美國環境,還有美國居留權,這也顯示她具逃亡資力與能力。

孫幼英自稱從香港回台,就沒有逃亡的意思,且配合偵查機關接受調查,無逃亡意圖,她定居台灣多年,沒在國外置產,加上親友也都住在台灣,不可能逃往國外。

高院指出,檢警連獲孫幼英時,她原本說會到案說明,事後卻失聯,還說「我在飛機上所以關機」,卻提不出護照等證據佐證,難認她有坦然受審意願。另外,許多證人受雇於孫幼英經營的大飲公司或國信公司等,她對證人有高度影響力,有勾串共犯、證人可能。

高院認為羈押事由仍然存在,孫幼英有羈押、禁止接見通信必要。


浩富解析: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被告、辯護人及得為被告輔佐人之人得聲請法院撤銷羈押。」、同條第三項則規定:「法院對於前項之聲請得聽取被告、辯護人或得為被告輔佐人之人陳述意見。」,被告被法院裁定羈押後,得委任律師為其利益向法院聲請撤銷羈押。

另外,根據新增的刑事訴訟法第33-1條之規定,律師在偵查中的羈押審查程序中,原則上得閱卷以得知被告被起訴或羈押之理由,這讓律師與被告更有機會找尋有利的防禦方法,亦是對被告人權的一大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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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新聞連結:【經濟日報 2019/05/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