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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法律】集體喝花酒 調查局前鎮站爆醜聞

引文:

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前鎮站主管及調查官遭檢舉接受環保業者邀宴,餐後前往有女陪侍的酒店續攤,還有人帶小姐出場,接受性招待。一名當天在場的調查官證實有和劉姓業者吃飯,但只是工作上應酬飯局,並稱劉姓業者或許十幾年前曾有案子被查,但目前沒有,調查局已派人南下調查,強調若查證屬實,定會嚴懲,絕不護短。


浩富解析:

本案中環保業者招待公務員飲宴甚至喝花酒之行為,雖無直接給予金錢或金錢上的利益,但仍屬貪汙治罪條例第4、第5條所規定的「不正利益」,從而業者對公務員仍構成貪汙治罪條例第11條之行賄罪;公務員則依同法第4條或第5條之規定,構成收受賄賂罪。

依實務見解,收賄者與行賄者要基於彼此相對立之意思,而此意思須經合致方成立犯罪,行為者各有其目的(行賄者希望公務員審核放水,或不予取締等;收賄者希望得到金錢上或非金錢上之利益或其他對價),各就其行為負責,彼此間並無犯意聯絡,因此不成立共同正犯,而屬於對向犯之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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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新聞連結:【華視新聞 2019/0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