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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法律】大同美國子公司重整獲准 股價淡定

引文:

大同表示,為保護TUS不受突然大額債務影響公司營運,TUS依美國破產法第11章聲請重整,以保護公司得以繼續營業及服務客戶。但大同對TUS為股東關係,損益影響尚待評估,TUS重整對大同營運沒有影響。


浩富解析:

公司如無法穩健經營,產生龐大資金缺口或是資產恐不能抵償負債,公司是否能繼續經營就面臨挑戰,此時,若公司決定解散清算,就要先經過股東會特別決議決議是否解散,若確定解散,就要解決人事與財務之問題。人事部分,主要就是要結清員工年資予以資遣,財務部分則要針對欠稅與債務分別處理,包括清算前後的營業稅、所得稅申報、催報債權與清償,在清算期限內完結清算,最後向法院申報完結。

另方面,有時公司有重建更生之可能,此時即需於法院裁准重整後提出重整計畫,並召開關係人會議,針對公司整體財務做一次綜合整理,試圖折衝出資方、勞方、債權人及其他關係人間之平衡點,待重整完成,重整後之公司在債務減少、股東股權變更或減除後,可望東山再起。

有任何公司解散清算、重整、破產等相關法律問題,均請洽浩富專業法律團隊。


原新聞連結:【聯合新聞網 2019/1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