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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法律】明年申報綜所稅 得擇一、擇優採適用方式

引文: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昨(四)日表示,薪資所得計算採定額減除或必要費用減除擇一方式,已於今(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起施行,明(一百零九)年申報綜合所得稅,即可採最有利方式申報。

高雄國稅局指出,一百零八年度薪資所得計算,除原有減除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新臺幣二十萬元外,另得選擇檢附必要費用證明文件核實自薪資收入中減除之方式,可減除的必要費用應符合與提供勞務直接相關且必要、由所得人實際負擔、重大性及共通性等四大原則,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款第1目並規範三項必要費用。

高雄國稅局說明,前述三項必要費用,每人全年減除金額以從事該職業薪資收入總額百分之三為限。如職業專用服裝費、進修訓練費、職業上工具支出。薪資所得者採減除必要費用方式申報時,應填具薪資費用申報表並檢附證明文件。按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規定,如減除必要費用合計金額低於特別扣除額,得以減除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方式申報,以薪資收入減除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後的餘額為所得額。

高雄國稅局舉例說明,基金公司專業經理人,一百零八年度薪資收入為八百萬元,其為瞭解最新法規及金融商品操作,以提升專業知能,自費參加政府許可設立之職業訓練機構專業課程,當年度支付進修課程費用三十萬元,已超過進修訓練費可減除上限二十四萬元(八百萬元×百分之三),該經理人,得自薪資收入八百萬元中減除二十四萬元,申報薪資所得七百七十六萬元。


浩富解析:

所得稅法所謂「名模條款」是關於名模林若亞對於修正前之所得稅法中之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之定額扣除方式認為此種方式未能反映與工作直接相關之成本,歷經訴願及行政訴訟等行政救濟後,聲請大法官解釋。司法院大法官於2017年 2月8日作成釋字第745號解釋,認為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第1款及第2款、同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3目之2關於薪資所得之計算,僅許薪資所得者就個人薪資收入,減除定額之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而不許薪資所得者於該年度之必要費用超過法定扣除額時,得以列舉或其他方式減除必要費用,於此範圍內,與憲法第7條平等權保障之意旨不符,相關機關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二年內,依本解釋之意旨,檢討修正所得稅法相關規定。

自今(108)年7月24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14條及第126條,薪資所得計算方式可採定額減除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今年度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或採規定費用(職業專用服裝費、進修訓練費及職業上工具支出)核實減除擇優適用。財政部於今(8)日訂定發布「個人薪資收入減除必要費用適用範圍及認定辦法」(下稱本辦法),規範可減除費用項目之適用範圍、認列方式(詳附表)及應檢附證明文件等相關事項,供徵納雙方遵循。相信此一子法之推出,將使民眾申報所得稅更有所本,亦更能反映量能課稅原則。

且本辦法自今年1月1日施行,民眾於明(109)年5月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即可適用,該部刻研訂相關申報書表及規劃後續稽徵作業,並已於該部賦稅署網站設置專區,供民眾查閱相關規定,該部各地區國稅局亦將積極宣導,俾利新制順利實施。

若有所得稅申報、扣除額減除、扣抵等相關法律問題,均請洽浩富專業法律團隊。


原新聞連結:【法源法律網 2019/1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