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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法律】公共出借權元旦起跑 台灣領先東亞各國

引文:

教育部與文化部今天舉辦記者會,共同宣布「公共出借權」於民國109年元旦試辦,兩家公共圖書館每出借一本書,將發放補償酬金新台幣3元給作者和出版社。

文化部長鄭麗君表示,台灣是東亞第一個推動「公共出借權」的國家,明天要跨出歷史性的一步,代表國家對創作出版的尊重和感謝。

行政院長蘇貞昌於今年4月宣布台灣要推動「公共出借權」,經過教育部和文化部研議,109年1月起由國立公共資訊圖書館和國立台灣圖書館先行試辦3年,於隔年依據前一年的借閱資料發放補償酬金(110年開始),每出借一本書補償3元,其中7成分給創作者,3成分給出版社。

試辦期間,適用著作範圍是本國人、依台灣法令設立登記、立案的法人或民間團體,以國家語言或外語創作,且在台灣出版、具ISBN的紙本圖書。翻譯書籍被排除在外。教育部目前初估預算是一年1000萬左右。

教育部長潘文忠表示,「公共出借權」的概念最早在北歐推動,至今已有70、80年,台灣雖然遲至明年才試辦,但全世界也不過30幾個國家有類似制度。希望透過政府和社會力量,共同支持和鼓勵創作。

文化部長鄭麗君表示,閱讀可以開拓人生視野,希望透過「公共出借權」,帶動出版產業的健全化,進而達到推廣閱讀的效果。她並感謝教育部另外編列預算,不影響圖書館原有採購經費,並在研議期與各界不斷溝通,「過程看到民主參與的重要。」

時報文化董事長趙政岷表示,儘管試辦期間的補償酬金是「杯水車薪」,但對創作者仍是很好的幫助,對台灣的出版自由、創作自由來說,是很重要的能量。

今天應邀出席活動的兒童繪本作家曹俊彥表示,以前的矛盾是圖書館借出的書越多,出版社越難經營。現在推「公共出借權」不算太晚,希望制度出來後,台灣的創作力會更強。

散文作家廖玉蕙打趣地說,過去常聽到讀者稱讚她的書,接著下一句便說「我要去圖書館借」。近年來買書的人越來越少,這項補助象徵意義重大,讓她感覺台灣更有希望。


浩富解析:

「公共出借權(public lending right, PLR)」自109年1月1日起由教育部在國立臺灣圖書館及國立資訊圖書館試辦三年,為使各方認識PLR的本質,以下陸續以簡要之Q&A介紹PLR制度及相關疑義之可能因應做法,這是一種個人對於PLR制度之觀察分享,不代表任何一方之政策,尤其可能與政府政策並不一致,由於可能不夠精準,或有些遺漏。歡迎各方指正或提問,進行滾動修正增訂。

Q:甚麼是「公共出借權(public lending right, PLR)」?

A:PLR是指政府經營公共圖書館,讀者到圖書館借閱大量圖書而不必買書之後,造成著作人重大損害。所以,由政府編列預算,補償著作人重大損害,以維護社會公平正義,並鼓勵著作人繼續創作。

Q:PLR是著作權嗎?

A:著作權法制在立法時,已經確認不給著作人公開出借權。也就是說,任何人將圖書借給公眾,不必取得著作人同意,甚至著作人無權反對。所以,PLR不是著作權,只是基於公共圖書館將圖書大量借給公眾,造成著作人重大損害,對著作人不公平,應由政府特別編列預算,另外給予適當之補償。

Q:PLR是補償金?還是酬金?

A:著作權法制在立法時,已經確認不給著作人公開出借權,所以,PLR不是權利,其所支付的就不會是酬金,只是基於公共圖書館將圖書大量借給公眾,造成著作人重大損害,對著作人不公平,才由政府特別編列預算,另外給予適當之補償金,降低著作人及出版社之損失,獲得社會公平利益之均衡。

Q:PLR是圖書館每借出去一本書,都要編預算補償著作人及出版社嗎?

A:PLR只是要彌補著作人及出版社的重大損害。所以,並不是圖書館每借出去一本書,政府都要編預算補償著作人及出版社的損失,而是只針對圖書被借出去達到一定次數的那部分。例如,若將重大損害的門檻,設定在一本書一年被借出去超過5次以上者,若一本書一年只被借出去3次,就完全不予補償;若一本書一年被借出去15次,就只補償10次。

不過,目前的試辦方式,是每借出去一次,政府就補償3元,沒有出借次數的門檻,其中,創作者拿七成,出版社拿三成。

若有公共出借權等相關法律問題,均請洽浩富專業法律團隊。


原新聞連結:【中央通訊社 2020/0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