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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法律】疑擾亂台灣金融 台南查獲中國製50元偽幣

引文:

台南市警局第二分局今天宣布破獲50元偽幣案,逮捕謝姓女子;警方調查,偽幣是謝女的丈夫專程到中國取回的,再帶回台南,利用娃娃機店兌幣機換取10元硬幣,疑擾亂台灣金融。

警方調查,謝女的偽幣來自於中國,謝女的楊姓丈夫專程前往中國數次取回偽幣300個至400個,再由謝女前往娃娃機店兌換10元硬幣。警方訊後將依詐欺及行使偽造貨幣罪嫌送辦。

不過,警方認為台灣往返中國,僅取回數百個偽幣,不符成本開銷,有違常理,是否涉及擾亂台灣金融,有待進一步調查,何況楊男尚未到案,案情還待釐清。

警方表示,真正的50元硬幣,在幣邊有滾字「NT﹩50◇」等呈正反順序排列,背面左、右各轉15度,也能看見「五十」、「50」的防偽隱藏圖案,另在硬幣背面也有清楚、凸出的盲人點,提供觸摸辨識之用,偽幣製作品質通常不夠細緻,圖案或字樣的清晰度較差。

第二分局偵察隊員今天告訴中央社記者,警方10月獲報,有人利用50元偽幣到台南市區娃娃機店兌幣機換取10元硬幣,雖說偽幣乍看之下,外觀和真幣很像,但不夠細緻,仔細觀察,就能察覺。

警方調閱監視器,鎖定無業的30餘歲謝女涉案,昨天下午在中西區將她逮捕到案,且在謝女小貨車上起出近百個偽幣。


浩富解析:

本案依刑法第195條規定「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通用之貨幣、紙幣、銀行券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所以如果製造偽鈔、偽幣,來供自己或他人使用,是屬於重大犯罪。

另外刑法第196條規定「行使偽造、變造之通用貨幣、紙幣、銀行券,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或交付於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收受後方知為偽造、變造之通用貨幣、紙幣、銀行券而仍行使,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交付於人者,處五百元以下罰金。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別人製作好的偽鈔偽幣後使用,簡單來說,就是使用之前,已經知道所使用的是偽鈔偽幣。

若有偽造貨幣罪或相關刑事犯罪等相關法律問題,均請洽浩富專業法律團隊。


原新聞連結:【中央通訊社 2019/1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