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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法律】600億綠電投資大潮來了

引文:

立法院已通過《再生能源發展條例》,明訂未來用電大戶須設置或購買一定比率的綠電。經濟部將在2月預告用電大戶條款,4月可望正式實施,預估可帶動600億元的綠電投資,創造1.05GW(10億瓦)裝置容量。

再生能源發展條例明訂用電契約在一定容量以上的用電大戶應設置再生能源設備或儲能裝置,也可購買再生能源憑證或繳納代金方式代替。(陸域風電躉購費率退場)

簡言之,用電大戶可在自行設置綠電、設置儲能裝置、購買綠電憑證、繳納代金等四項選項中擇一實施,並規劃有五年緩衝期。經濟部能源局也初步拍板,每度代金4.06元。

據透露,經濟部鼓勵用電大戶優先選擇自行建置綠電,其次是購買綠電憑證,最不樂見是業者繳交代金,因此規劃代金每度高達4.06元,較目前太陽光電躉購價格明顯偏高,就是希望引導用電大戶不要選擇繳代金。官員表示,如果市場憑證價格低於4.06元,業者就會走到憑證市場。(憑證底價1,400元起跳)

依規劃,「用電大戶」定義將以與台電簽定契約容量5,000瓩為門檻,須建置10%、亦即500瓩的綠電,並規劃五年緩衝期。官員強調,自行建置綠電有效期達20年,對業者成本最低。

其次是,若業者不願意自建綠電,可以買綠電憑證,以1瓩可發2,500度電計算,須買足125萬度綠電憑證,而且要年年買。

若不願意自建綠電,也不願意買憑證,則可選擇繳交代金,估計一年要繳交507萬元代金。

官員表示,若不願意自建綠電,也不願意買憑證、也不願意繳交代金,亦可選擇自建儲能設備,但必須能儲能二小時以上,而且電池儲電能力必須在十年內維持一定水準。官員指出,自建儲能設備亦有助穩定工廠供電。

經濟部估計,用電大戶上路後,不論是自行建置綠電或是購買憑證,都會帶動綠電投資。經濟部長沈榮津先前表示,用電大戶條款上路,預計可以創造1.05GW裝置容量,若以此推估,五年內將可帶動500億至600億元綠電投資。

根據經濟部規劃,「用電大戶」條款上路,估計約有506電號戶,總計約有300多家企業受影響,主要為石化、塑化、鋼鐵、半導體、面板、電子資訊等產業。


浩富解析:

此涉及新修正之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12條第1、3項:「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或公營事業於新建、增建、改建公共工程或公有建築物時,其工程條件符合再生能源設置條件者,應優先裝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第一項)前項所稱工程條件符合再生能源設置條件者,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第二項)電力用戶所簽訂之用電契約,其契約容量在一定容量以上者,應於用電場所或適當場所,自行或提供場所設置一定裝置容量以上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儲能設備或購買一定額度之再生能源電力及憑證;未依前開規定辦理者,應向主管機關繳納代金,專作再生能源發展之用。(第三項)前項契約容量、一定裝置容量、一定額度、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之種類、儲能設備之類別、代金之繳納與計算方式、辦理期程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四項)為符合地方發展特性及規劃,地方政府得訂定並辦理較前項所稱之辦法更加嚴格之自治法規。(第五項)」

整理重點如下:

用電大戶將強制安裝再生能源或繳納代金,預計明年二月正式上路。經濟部官員透露,用電大戶定義為「契約容量」五千瓩以上,並依照契約容量十%、每瓩年發電量兩千五百度計算,每度代金四.○六元;依此計算,契約容量五千瓩大戶若全數繳納代金,一年估五○七萬元,若全數大戶均安裝太陽能,可新增逾一五○億元投資。

目前「用電大戶」約500家:

「再生能源條例」今年修正通過,明訂未來用電大戶須設置或購買一定比例綠電,昨完成最後一場溝通會議,預計待子法修訂後、明年二月正式上路,公告後五年內完成執行。

提早設置可享有早鳥優惠:

官員透露,「用電大戶」約五百家,未來將視執行情況,逐步下修門檻;這些大戶可依三種方式履行再生能源義務,包括安裝契約容量十%之再生能源、安裝儲能設備,並供自用;或購買再生能源電力及憑證;或是繳納代金。子法也納入「早鳥優惠」,若三年內提前完成可依契約容量的八%計算、四年為九%。

義務容量是契約用電10%:

以契約容量五千瓩大戶計算,再生能源義務容量是十%、五百瓩。除可自行安裝裝置容量五百瓩綠電自用,也可購買再生能源電力或憑證,但需買足一二五萬度;若選擇繳納代金,估年繳五○七萬元。

若有再生能源條例或用電大戶條款等相關法律問題,均請洽浩富專業法律團隊。


原新聞連結:【經濟日報 2020/0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