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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法律】營養午餐業者兼營其他生意 未達20萬營業稅放寬1%計算

引文:

財政部近日核釋,經營學校的營養午餐業者,假如有銷售營養午餐以外的貨物、勞務者,該部分銷售額若未超過使用統一發票標準,也就是未超過20萬元,該月營業稅可依全部銷售額1%計算;但若超過20萬元,營業稅則依全部銷售額5%計算。

財政部表示,2017年發出的解釋令指出,若提供餐點給學校的學生、教職員工作為「活動使用」,若此部分銷售額未達20萬元,可適用營業稅率1%;不過,若為非「專營」,或並非提供餐點給學生及教職員的活動使用,即使銷售額未達20萬元,未達使用統一發票銷售額標準,仍應連同專營營養午餐部分,全數適用課徵5%營業稅。

財政部賦稅署指出,當時函釋主要還是希望營養午餐業者,可專心經營主要業務,不過,衡酌實務上,業者基於閒置及商業考量,偶爾會有提供餐點給非學生及教職員等「活動使用」情形,因此廢止2017年的解釋令,放寬業者可有限度兼營其他生意,但不能超過標準。

財政部近日發出新解釋令,放寬營養午餐業者可兼營其他生意,若銷售貨物或勞務金額未達20萬元,該月的營業稅可依照全部銷售額的1%計算。

舉例來說,甲業者若去年經營學校營養午餐,每月銷售額是100萬元,如果今年3月起有兼營或經營其他餐點,若兼營業務每月銷售額是10萬元,因未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因此,就甲業者全部銷售額110萬(100萬+10萬),按營業稅率1%課徵。

若甲業者兼營業務每月銷售額達30萬元,因超過標準,就要依甲業者全部銷售額130萬元,課徵5%的營業稅。

賦稅署提醒,營養午餐業者兼營部分銷售額,若已達使用統一發票銷售額標準,稽徵機關將核定使用統一發票,業者應就全部銷售額使用統一發票,呼籲業者注意營業情形。


浩富解析:

依財政部於109年2月26日核釋,經營學校委託辦理學生及教職員工餐點,且該等餐點之銷售價格受教育主管機關監督或由教育主管機關全額編列預算支應之營業人(以下簡稱營養午餐營業人),倘有銷售前揭範疇以外之貨物或勞務(以下簡稱兼營其他生意),該兼營其他生意部分之銷售額未超過使用統一發票銷售額標準新臺幣(下同)20萬元者,得由稽徵機關查定全部銷售額(營養午餐與兼營其他生意);但如該兼營其他生意部分銷售額超過20萬元,應自稽徵機關核定使用統一發票當期,就其全部銷售額依法開立統一發票。

按本核釋廢止同部106年12月26日台財稅字第10604618220號令:「經營學校委託辦理學生及教職員工餐點,且該等餐點之銷售價格受教育主管機關監督或由教育主管機關全額編列預算支應(即免費營養午餐)之營業人,倘銷售前揭範疇以外之餐點供該等學校之學生及教職員工活動使用,且該部分之銷售額未達使用統一發票銷售額標準者,得由稽徵機關依營業稅特種稅額查定辦法、本部100 年4 月29 日台財稅字第10000122850 號令及102 年8 月26 日台財稅字第10200609990 號令規定,查定全部銷售額;如提供該等學校學生及教職員工活動使用餐點之銷售額達使用統一發票銷售額標準,經稽徵機關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自核定使用統一發票當期就其全部銷售額依法開立統一發票。」亦即營養午餐營業人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3條之小規模營業人(係指規模狹小,交易零星,每月銷售額未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新臺幣20萬元之營業人)銷售餐點給學校之學生及教職員工作為「活動使用」,若該部分銷售額未達20萬元,仍得由稽徵機關查定全部銷售額,適用營業稅率1%;若「非專營」或並非銷售餐點給學生及教職員工活動使用,即使銷售額未達20萬元,仍應連同營養午餐部分,全部適用5%營業稅率,並依法開立統一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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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新聞連結:【自由時報 2020/0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