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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法律】外送員條款再修正 雇主違規最高處30萬

引文:

美食外送員車禍事故頻繁,為強化外送員之安全健康,勞動部祭出新規定,要求雇主應提供防護配備,包括勞工安全帽、反光標示等,並規定雇主應評估交通、天候等因素,合理分派工作。勞動部表示,雇主如未依規定辦理,將依《職業安全衛生法》規定,最高處新臺幣30萬元罰鍰。


浩富解析:

由於近年來食品外送員在外送期間發生多起交通事故,而且食品外送作業除有遭遇交通事故及戶外高低氣溫環境引起相關疾病危害外,也可能承受過量工作負荷及送達時限的壓力,造成勞工身心健康危害,所以勞動部增訂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86條之3、第324條之7、第325條之1,以有效防止職業災害及保護勞工的身心健康。

勞動部表示,為防止食品外送作業勞工發生交通事故災害及高低氣溫環境引起的相關疾病危害,所以增訂該規則第286條之3置備安全帽、反光標示、高低氣溫危害預防、緊急用連絡通訊設備等合理及必要的安全衛生防護設施,並規範事業單位從事食品外送作業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應訂定食品外送作業危害防止計畫

為避免工作負荷及送達時限的壓力等,造成食品外送作業勞工身心健康危害,所以增訂同規則第324條之7規定,在分派工作時,應評估交通、天候狀況、送達件數、時間及地點等因素。而為預防事業單位交付無僱傭關係的個人履行食品外送作業而發生職業災害,所以增訂同規則第325條之1該事業單位準用第286條之3及第324條之7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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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新聞連結:【華視新聞網 2020/0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