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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法律】保險法107條修正後 15歲以下兒童仍可買多張保單

引文:

保險法第107條將於明(10)日公告,本次修訂對15足歲以下投保者影響最大,依現行規範15足歲以下傳統型保單僅能以返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設計, 投資型商品只能以返還保單帳戶價值方式給付,意味著15足歲以下兒童並無法享有真正的身故保障,萬一發生事故時僅能拿回自己所繳的保費或累積的帳戶價值,實際並無保險保障來分散所承擔的死亡風險。

立委修改保險法107條的美意,是希望未滿15歲以下兒童若不幸身故,不要只能退還保險費加計利息,而能有一定程度的保障,因此評估15足歲以下孩童也應享有保險所帶來風險分散的好處,因此著手修訂保險法第 107 條,讓這個年齡區間兒童也能享有身故保障,但兼顧道德風險考量,設定身故保障需以遺產稅喪葬費用扣除額的一半為限,以目前的規範即以61.5萬元為身故保障上限。

壽險公會表示,經與主管機關溝通後,現行退還保險費加計利息予要保人的作法 並未違反法令規範,因此現行以身故退還所繳保險費的壽險及綜合型商品,含住院醫療、 重疾或長照等,仍可繼續銷售,至於7月1日後的壽險商品,若15足歲以下也需符合門檻法則,則需提供具喪葬費用之給付內容並列入通算,但考量立法原意及市場需求,如於首張61.5萬元保單投保後,想再投保第二張以上時,需簽屬同意聲明書後才可投保,目的是為協助要保人瞭解在15足歲前身故時,超出額度部分將採退還保費處理,所以保險法第107條修訂實施後,兒童仍可購買多張保單,充分為未來保險風險進行規劃。

壽險公會表示,目前至少有國泰、富邦、中國、新光、台壽及全球等六家保險業者將於保險法第107條生效後,立即推出具喪葬費用給付的保險商品供民眾投保,除原有的保險商品外,兒童更可藉由本次保險法修訂而買到具身故保障之商品,建議家長可先盤點自家寶貝的保險缺口,盡快補足小朋友的保障。


浩富解析:

為維護保險保障權益,並防範道德風險,本次修正前保險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未滿十五歲之未成年人訂立之人壽保險契約,死亡給付於其滿十五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若於十五歲前死亡,保險人得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或返還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之帳戶價值。惟一百零七年十月普悠瑪事故中,十五歲以下的罹難者,因前述規定,無法領取身故保險金。

故本次保險法修法方向,採「限制死亡保險金額」並以喪葬費用為限,以兼顧道德風險及人性尊嚴,並避免日後產生爭議。新修第107條第1項、第2項規定,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之約定於被保險人滿十五歲時始生效力;喪葬費用之保險金額,不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0款有關遺產稅喪葬費用扣除額之一半。但是考量立法原意及市場需求,如於首張61.5萬元保單投保後,想再投保第二張以上時,需簽屬同意聲明書後才可投保,目的是為協助要保人瞭解在15足歲前身故時,超出額度部分將採退還保費處理。

如有任何保險法法律問題,均請洽浩富專業法律團隊。


原新聞連結:【經濟日報 2020/06/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