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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法律】雞排妹抽脂代言爆糾紛!醫美診所曝「合約沒有標期限」:明正式提告

引文:

雞排妹(鄭家純)2012年拍寫真時,與高雄知名元和雅診所「以廣告代言」交換要價25萬元的免費抽脂手術,不料她認為診所至今仍使用她的照片,已侵害其肖像權,提告要求撤下並求償150萬,今(23日)更在臉書PO文稱「18歲時在元和雅做壞了……」等語。對此,元和雅診所委任律師葛光輝稍早也出面說明,表示明(24日)會正式提告。

據悉,雞排妹2012年尚未成名前,為了推出寫真集,南下高雄與元和美診所合作,雙方於該年3月簽訂合約,診所提供體態抽脂手術,換取免費代言,因此元和雅官網至今仍刊登雞排妹分享整型故事;然而,隨著雞排妹爆紅,日前她不滿診所廣告仍放著自己的舊照,便提告請求解約,另以肖像權遭侵犯,向診所求償150萬元。

另外,針對雞排妹今PO文指出,「18歲在元和雅做壞了」等語,葛光輝拿著雞排妹的術前、術後對比照表示,當初雞排妹寫真集內曾說過「謝謝元和雅,非常喜歡現在的自己」等語,足見雞排妹對於抽脂手術非常滿意,「不瞭解為什麼會這樣講」,而根據合約內容,雞排妹是不可毀損診所、主治醫生形象,因此針對妨害名譽、誹謗等情形,診所明(24日)將正式提出告訴。


浩富解析:

本案涉及「肖像權」「代言合約」爭議,肖像權是指個人的特徵,可以辨識個人之基礎。法院實務上也承認隨社會變動、科技進步,常見利用姓名、肖像等人格特徵於商業活動,產生一定之經濟效益,該人格特徵實際上亦有其經濟利益,而具財產權之性質,應受保障(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407號判決參照),至於簽署代言合約時要注意的重點也不少,包括肖像 / 姓名授權的範圍、簽約主體、代言期間、代言工作酬勞、工作內容、代言人形象維持義務、代言始用之區域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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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新聞出處:【ETtoday新聞雲 2020/1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