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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法律】民法修正 離婚後財產改依貢獻度分配

引文:

立法院會30日三讀通過民法修正案,未來夫妻離婚或變更法定財產制後,法院可視雙方經濟能力、子女照顧養育、家事勞動等因素,「調整」財產分配,甚至「免除分配額」,意即可能分不到財產,若婚前債務也不必平均分配債,將可保障家中經濟弱勢一方。

根據現行「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的時候,夫或妻現存的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之後,若有剩餘,「雙方剩餘財產的差額,應平均分配」。

但有兩種情況例外,第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第二是慰撫金。依前項規定,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立委周春米提案時指出,為了避免法院對於具體個案認定標準不一,因此提案修法,增列「夫妻之一方對於婚姻生活無貢獻或協力,或有其他情事,致平均分配有失公平者」之要件,法院調整或免除分配額,讓分配達到實質公平。

修正條文規定,法院裁判慰撫金分配時,應「綜合衡酌」夫妻婚姻存續期間對「家事勞動、子女照顧養育」等付出狀況,同時對共同生活與分居時間、婚後取得財產時間以及雙方經濟能力等因素進行綜合評判。

周春米在法案三讀後表示,原本民法原則是「平均分配」,並授予法官認為有失公允,裁量時可以調整分配,修法後將讓法官裁量時能更有「具體依據」,讓配偶離婚後財產分配更趨公平,將可保障夫妻雙方權益。


浩富解析:

我國民法上,夫妻可以契約約定夫妻財產制,選擇以「普通共同財產制」、「所得共同財產制」或「分別財產制」處理;若未以契約約定,則適用立法者預設的「法定財產制」,其中,民法第1030-1條「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即以適用法定財產制為前提。

所謂民法第1030條之1條第1項所規定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是指夫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之債務後,平均分配,因此,所得較少的一方,可以向所得較多的一方,要求給付財產差額的一半。

計算上,可以將法條內容簡化如下:

  • ( 婚後財產 - 婚後債務 ) / 2 = 所得較少的一方可以向另一方要求的金額
  • 婚後財產須扣除「繼承取得之財產」、「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慰撫金」
  • 雖然為婚前財產,但若該財產在婚後產生的「孳息」,也可列入婚後財產(民法第1017條第2項)

剩餘財產分配制度的本意是認為,夫妻在婚姻關係中累積的財產,雙方都有貢獻,因此對於婚後所增加的財產,應該由夫妻二人平均分配。然而,夫妻之一方也可能浪費成性、不務正業,對婚後財產的增加沒有幫助,平均分配婚後財產並不公平,因此,法官也可依民法第1030條之1第2項規定,酌減分配額,甚至不予分配,本次修正也是針對財產平均分配做調整。

此次立法院三讀通過增列民法第1030-1條第3項之修正草案內容如下(此為立法院公報初稿內容,最終文字仍以總統公佈為準):

「(第2項)夫妻之一方對於婚姻生活無貢獻或協力,或有其他情事,致平均分配有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第3項)法院為前項裁判時,應綜合衡酌夫妻婚姻存續期間之家事勞動、子女照顧養育、對家庭付出之整體協力狀況、共同生活及分居時間之久暫、婚後財產取得時間、雙方之經濟能力等因素。」

可以看到立法者此次修正,是將原本民法第1030-1條第2項的標準具體化,給予法官具體明確的標準調整夫妻間的剩餘財產分配,包括:「家事勞動」、「子女照顧」、「對家庭付出」等,這些標準在現行法院實務上也經常看到,立法者明文訂出後,可使法官判斷標準明確化,讓人民對法官心證及法院判決的預測性增加,也有利於夫妻財產制度的公平化。

剩餘財產分配之計算及爭議相當複雜,若有剩餘財產分配之相關法律問題,均請洽浩富專業法律團隊。


原新聞出處:【工商時報 2020/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