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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法律】桃園9歲男童偷買1萬元遊戲點數 家長氣炸提告獲賠

引文:

桃園1名9歲男童到超商花1萬多元買線上遊戲點數,家長氣的對遊戲公司提告,一審以男童未成年、家長不同意購買,判公司返還1萬元;經公司上訴,主張合約明定若法定代理人主張退費,僅退未使用部分,二審合議庭認為,公司規避和潛在無行為能力人訂約的風險,非誠信之舉,予以駁回,不得上訴。

男童父母主張,兒子2019年11月、12月陸續到超商的i-bon多媒體事務機,向遊戲公司購買1萬元的貝殼幣,但男童是限制行為能力人,與遊戲公司間的買賣契約應得法定代理人同允許,而該交易沒經允准,父母拒絕承認,對公司提告返還不當得利。

桃園地院簡易庭一審認為,男童當時未滿20歲,也無證據顯示父母知道並同意他購買貝殼幣,加上男童在1個月內就花了1萬元,已超乎一般家長可預期程度,遊戲公司應負返還責任,判公司應給付男童及家長1萬元。

遊戲公司不服上訴,表示依循消費者保護法、網路連線遊戲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以會員系統服務經工業局查核,合約中明定若法定代理人主張退費,僅得退還「尚未使用之貝殼幣費用」,原審片面認定該退費內容不適用本件爭議。

公司指出,該交易地點在超商,根本無從判斷交易人是否是限制行為能力人,對公司而言僅能知道是有相關儲值進入遊戲,且對方買的貝殼幣已兌換成各種遊戲體驗狀態,並由男童享受,包括虛寶、人物造型等有價物,就算貝殼幣用盡無法返還,雙方互負債務得互相抵銷。

桃院二審合議庭認為,原審除確認男童未滿20歲,雙方買賣契約因父母拒絕不生效力,並說明法官在具體個案中對於法律之確信,有權就爭訟的契約條款解釋及適用,經訂入合約中的系爭事項已與民法有所抵觸,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應屬無效。

合議庭認為,遊戲公司雖准許無行為能力人,在未得法定代理人同意線上買貝殼幣時,得請求退費,但卻不問任何情形,只同意退還尚未使用的貝殼幣費用,也就是將不問消費者行為能力,任憑消費者使用網路購物,而使契約處於未定致無效的風險,完全轉嫁給消費者。

合議庭指出,若退費內容不問個案,可一體適用,則網路銷售業者自不會省思應如何以「實名購買制」或「其他可經審核行為能力的付款方式」,以減少該契約無效帶給消費者的風險。

該男童僅9歲,是剛脫離無行為能力階段,應無法了解遊戲公司合約細節,認為公司以概括說明的合約、事後退還未使用商品費用的方式,規避自己與潛在無行為能力人訂約的風險,實非誠信之舉,認為上訴無理由,予以駁回。


浩富解析:

本件法律上行為能力問題。

按第79條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訂立之契約,須經法定代理人之承認,始生效力。」

次按,民法對於限制行為能力人之年齡規定,係以7歲至20歲為界線,未滿7歲為無行為能力人,滿7歲以上未滿20歲為限制行為能力人,滿20歲為成年人即完全行為能力人。嗣於民國110年1月13日,民法修正將完全行為能力人之年齡調降至18歲,並於民國112年1月1日施行。

查,限制行為能力人所訂定之契約,必須經過法定代理人(原則上是父母)同意。在本案中,9歲男童到花新台幣1萬多元買線上遊戲點數,不論依照新舊民法條文,9歲男童都屬於限制行為能力人。則男童購買線上遊戲點數,是訂立買賣契約,須得到法定代理人即其父母的同意。男童父母既然不同意,則買賣契約不成立。

因此,契約的當事人行為能力是影響契約成立的重要因素,商業交易若涉及契約簽訂,不能疏忽訂定契約之當事人的行為能力,否則將影響契約效力

若有涉及簽訂契約、行為能力、法律行為效力等問題,均請洽浩富專業法律團隊。


原新聞出處:【聯合新聞網 2021/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