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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法律】司法院修法承認跨國同婚 中國籍伴侶不適用

引文:

法院今天通過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46條修正草案,規定只要一方是中華民國國民,可以在台灣同性結婚,草案將送立法院審議。兩岸同婚部分,因涉兩岸條例,不在這次範圍內。

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於民國108年5月間通過後,同志可以辦理結婚登記。但根據涉民法第46條規定,婚姻成立需依各該當事人的本國法,因此一對同性伴侶中若有一方的國家不允許同性婚姻,便不得在台灣辦理結婚登記。

司法院第189次院會今天通過涉民法第46條、第63條修正草案,保障我國國民與本國法未承認同性婚姻的外國人間,也可以得成立婚姻關係。草案將函送行政院會銜,提請立法院審議。

司法院指出,涉民法第46條修正草案規定,涉外婚姻成立之實質要件,倘適用當事人一方之本國法,因性別關係致使無法成立,而他方為我國國民時,依我國法律定之;形式要件仍維持現行法之規定,依當事人一方之本國法或依舉行地法,皆為有效。

司法院表示,待草案經行政院會銜送請立法院通過,我國國民與本國法未承認同性婚姻的外國人間所締結的婚姻,在台灣將被承認

不過,若同性伴侶對象是中國人士,因牽涉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不在這次修法處理範圍。但是香港及澳門屬於類推涉外案件,仍適用修法的新規定。


浩富解析:

本案涉及跨國同婚時,適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下稱涉民法)第46條之問題:

依照現行涉民法第46條規定:「婚姻之成立,依各該當事人之本國法。但結婚之方式依當事人一方之本國法或依舉行地法者,亦為有效。」,故雖然我國於2019年5月已通過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使同志可以合法進行結婚登記,但在跨國通婚的情形,如果依照涉民法第46條規定外國伴侶的本國法不承認同性婚姻時,仍然無法在台灣登記結婚。

為了解決此問題,司法院近日通過了涉民法第46條修正草案,將本條後段內容修正為:「適用當事人一方之本國法,因性別關係致使無法成立,而他方為中華民國國民者,依中華民國法律。」以解決跨國同婚窒礙難行的問題。

本修正日後若通過,對於港澳人士同樣適用(依照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38條規定,港澳民事事件類推適用涉民法),但中國籍人士應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規範,故與本此修正無關。

若有任何民事法律相關問題,均請洽浩富專業法律團隊。


原新聞出處:【中央通訊社 2021/0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