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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法律】發表「加料」言論遭解雇 長榮前空服員不當勞動官司勝

引文:

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與長榮因工作問題協商未果,宣告罷工。長榮航空前副座艙長郭芷嫣因在LINE群組發表「加料」言論遭解雇。郭女向勞動部申請裁決為不當勞動行為被駁回而提告,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訴請撤銷有理由,今判她勝訴,可上訴。

判決指出,工會與長榮航空因航班改善、調整日支費等問題進行團體協商多次未果,於2019年6月20日宣告罷工,7月6日雙方就罷工議題簽訂團體協約,同年月9日結束罷工。

郭芷嫣原為長榮航空副座艙長,並為工會理事,於簽訂團體協約後,知悉罷工期間長榮航空內部另有員工於「綠絲帶臉書社團」中發文呼籲應重視因未參加罷工而遭到霸凌的現象。

7月7日,她在Line私人群組「11E. EVA ANGEL」中表示,對立場不同者「一定電啊」、「不電落跑的電誰」、「Entr'ee(主餐)要被加料的人(持反對言論的徐姓機師)」等言論。

長榮航空自2019年7月12日起予以解雇。郭女就此向勞動部申請裁決宣告為工會法第35條不當勞動行為。經原裁決決定駁回,郭女及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不服,提起行政訴訟。

法院認為,原裁決決定是以長榮航空因郭芷嫣發出的訊息與其所營事業飛航安全相關,經轉傳成為「公開訊息」後,短期內引起大眾及主管機關高度關切,為維護商譽及飛安形象,始予以解雇,並無不當勞動行為動機等節為據,而認不當勞動行為不成立。

不過,該決定並未就長榮航空是否有不當勞動行為「認知」為評價,有判斷應據事實未臻翔實的瑕疵,其合法性無可維持,原告訴請撤銷,為有理由,因此今判決原裁決決定撤銷。可上訴。


浩富解讀:

本案涉及不當勞動行為認定問題:

所謂「不當勞動行為」是指依照工會法第35條規定,雇主不能為了妨礙工會活動而對工會或勞工有不當的干預或影響勞工勞動條件等不利益行為。勞動部針對此種事件設有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若不符裁決會決定可以視情形提起民事或行政訴訟。

不當勞動行為要符合 「不當勞動行為意思」與「不利益待遇」兩個要件才會構成。其中「不當勞動行為意思」的證明並不容易,因為勞工必須針對雇主的內心活動進行舉證,但觀察新聞內容,本案中法院應是認為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漏未審酌不當勞動意思要件,而非認定本案實際上是否構成不當勞動行為進行駁回。

若有任何勞動法律相關問題,均請洽浩富專業法律團隊。


原新聞出處:【聯合新聞網 2021/0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