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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法律】大法庭制度實施2年 統一法律見解54件

引文:

司法院14日舉行記者會說明大法庭制度,據司法院統計,大法庭制度從2019年7月4日施行迄今,2年多來已統一法律見解54件,在解決裁判歧異、統一法律見解上,發揮相當功能,司法院將持續推動大法庭制度,檢討精進,讓裁判品質更臻妥適。

司法院表示,大法庭制度建立的目的,是為了強化統一法律見解,回歸司法審判權的機制。相較於過去判例、決議的制度,大法庭須對外公開,舉行言詞辯論,讓各種見解得以充分溝通交流。對於社會關注的重大法律爭議,也能透過大法庭達成統一見解。

大法庭聚焦解決法律爭議,終審法院審判庭負有法律歧異提案義務,預防裁判歧異;且為了保障當事人的訴訟參與,當事人也可以促請受理案件的審判庭行使提案權。

根據司法院統計,大法庭制度施行2年多來,已達成統一見解54件,其中以刑事大法庭28件最多,民事大法庭及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庭則各有13件。


浩富解析:

由於我國法官是獨立審判,對相同法律可能產生不同法律見解,卻也為人民所詬病,對司法產生不信賴,因此於2019年時立法推行大法庭制度,至今也施行了兩年多。

在三審訴訟程序中,若適用本案的法律在最高法院過去裁判中有不同見解時,當事人可以向法院聲請將此一法律問題提交大法庭審理,或法官想對此法律問題採取與其他庭不同見解時,也有義務提案由大法庭審理。進入大法庭審理前需先書面徵詢其他庭的意見,若其他庭同意採取提案庭的見解時,法律見解就歸同一,已無交由大法庭審理的必要,若其他庭仍維持原本見解時,才會進入大法庭審理。大法庭是任務型組織,一般民事刑事大法庭共11人,由審判長1人、提案庭指定庭員1人及票選庭員9人共同組成。大法庭審理完畢時必須下裁定,將所採之法律見解完整明確記載於主文,這個裁定將直接拘束提案的案件。對於其他案件而言,若將來其他庭又想採取不同的見解,就有義務再次提案,藉此方式來達到法律見解的統一。

若有上訴第三審相關的法律問題,均請洽浩富專業法律團隊。


原新聞出處:【中時新聞網 2021/09/14|林偉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