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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法律】超商寄貨搞丟名牌包 法院判賠1000元

引文:

經營網拍的張姓女子透過超商寄給客戶名牌包,過程中包裹遺失,張女向超商求償。士林地方法院審理後,認為運送契約中已提到賠償上限新台幣1000元,判賠1000元。可上訴。

判決指出,張女經營網路拍賣,她主張日前透過萊爾富超商店對店寄送PRADA麻將包給買家,過程中疑因物流司機的疏失,導致包裹遺失,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訴訟,向萊爾富索賠。

萊爾富則指出,公司在官方網頁上的線上寄件托運條款有提到,「貴重物品、價值超過1000元之貨品等,運送人得拒絕受理運送」、「因貨品遺失所產生損失,運送人之賠償責任限度額為1000元」,線上委託萊爾富運送的寄件人(包括張女)必須勾選同意,才會受託運送。

法官審理後指出,萊爾富在接受託運前,已明確告知張女勿使用公司的物流系統寄送貴重物品,並將其因運送疏失而應負的單位賠償責任上限約定為1000元,且寄件人必須同意該約款,被告才會同意受託運送。

法官認為,依民法第639條第1項規定與說明,難認萊爾富的定型化運送契約條款有對消費者顯失公平之處,或有其他應為無效之情形,判決萊爾富僅須賠償張女1000元。全案可上訴。


浩富解析:

按民法第639條規定「金錢、有價證券、珠寶或其他貴重物品,除託運人於託運時報明其性質及價值者外,運送人對於其喪失或毀損,不負責任。價值經報明者,運送人以所報價額為限,負其責任。」本案中萊爾富之運送條款已經載明拒絕運送價值超過1000元之貴重物品或貨品,且託運人同意運送人依該條款約定運送,又萊爾富的定型化運送契約條款對於消費者並無顯失公平,故法院判決萊爾富依契約約定僅須賠償張女1000元。

如有任何運送契約等問題,均請洽浩富專業法律團隊。


原新聞出處:【中央通訊社 2021/10/04|記者林長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