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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法律】880兩黃金遺產太誘人!同父異母5兄妹掀起多年爭奪戰

引文:

李婦與其長女相繼過世後,留下市值逾5000萬元的880兩黃金,5名同父異母的鄭氏兄弟姊妹為此展開多年遺產官司訴訟,一方主張黃金為李婦所有,一方認為李婦長女才是所有權人,屏東地院審理後,認定黃金為李婦遺產,李婦親生子女才具繼承權,無血緣關係的3名鄭氏手足只能均分李婦長女繼承的部份遺產。

鄭翁生前分別與李婦及簡婦各生下3名子女,6名鄭氏兄弟姊妹為同父異母關係,李婦晚年與未婚的長女同住,母女先後在2015及2016年過世,以李婦長女為保管人的銀行保管箱內留下880兩的黃金金條,具有繼承權的5名鄭氏兄弟姊妹為此陸續提告展開多年黃金爭奪戰,還衍生出其他案外案及債務官司,部份還在訴訟中,紛爭尚難平息。

李婦次女主張,母親治喪期間,胞姐以侄女名義開立銀行保管箱,用來放置該批黃金,3個多月後再將保管箱保管人變更為胞姐,顯然黃金非胞姐所有,否則何須匆忙於母親治喪期將屋內黃金移走,880兩的黃金實為母親李婦遺產。

3名與李婦無血緣關係的鄭家兄妹認為,該黃金一直都放在李婦長女所有的房屋內,無法證明該黃金為李婦生前購買,李婦長女把黃金移至其保管的銀行保管箱內,理所當然為黃金的所有權人。

屏東地院傳喚銀樓業者,得知李婦生前常到該銀樓購買黃金,且維持了10多年,是該銀樓大客戶,偶爾會和女兒一起來;李婦年輕時曾是建商,具相當財力,並多次從戶頭匯出大筆款項給長女,且長女除母親所贈房屋,名下並無其他投資或存款,顯見長女經濟需靠母親資助,無資力購進該批黃金。

屏東地院認定銀行保管箱內880兩的黃金為李婦遺產,應由李婦親生的3名子女均分,已故長女應分得的1/3黃金,這部分由其同母的2位弟妹及3名同父異母的弟妹均分,每人各分得1/5。


浩富解析:

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又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外,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民法第1138條、第1139條、第1141條前段、第1151條、第1164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本案中法院認定被繼承人李雲存放於銀行保管箱內之880兩黃金為其遺產,故本案黃金等遺產繼承方式分兩部分:(1) 被繼承人李雲的遺產先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鄭雅文、鄭朝太及鄭惠文三人先繼承,各三分之一;(2) 鄭惠文未婚無配偶及子女,死亡後之繼承人為全血緣及半血緣的兄弟姊妹共五人繼承,各五分之一。至於遺產分割的方式,法院判決黃金及變價分割、土地按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如有繼承、遺產分割等問題,均請洽浩富專業法律團隊。


原新聞出處:【自由時報 2021/10/02|記者李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