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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法律】天花板剝落砸壞車 契約漏寫一點 管委會拒賠敗訴

引文:

高雄城中城大火燒出老舊建物管理問題,高雄一名劉姓車主,幾年前將車停在承租的地下室停車位上,但因為該大樓已經老舊失修,停車位上方天花板大片石塊掉落將車砸毀,車主因有保車體險獲得17萬餘元的理賠,但保險公司認為該大樓管理不當,向管委會提告求償,儘管管委會認為該車位是建商轉賣他人,與社區無關拒絕賠償,但法官認為,該大樓雖是公寓大廈條例實施前興建使用,但因買賣車位時並未將車位上方天花板也約定車位購買人專有,天花板屬於大樓基礎構造,因此判決管委會敗訴得賠償保險公司損失。


浩富解析: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第3條,公寓大廈有專有部分、共用部分、約定專用部分及約定共用部分。專有部分指公寓大廈之一部分,具有使用上之獨立性,且為區分所有之標的者,也就是原則上公寓大廈內每一戶住家就屬於專有部分。而共用部分就是專有部分外之其他部分,若性質上允許的話,共用部分可約定專供特定區分所有權人使用,該部分就成為約定專用部分,反之專有部分也可約定開放共用而成為約定共用部分

由以上定義可知,公寓大廈內停車位的性質屬於約定專用部分,不過其上的天花板,因屬於大樓基礎構造,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7條屬於共用部分且不得約定專用。而依同條例第10條第2項規定,原則上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因此,管委會仍有義務維護、修繕停車位上方天花板。本案停車位上方天花板石塊掉落砸毀車輛,管委會即需負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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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新聞出處:【聯合新聞網 2021/10/25|何祥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