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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法律】他撞爛1688萬藍寶堅尼落跑!法官依法判「只需賠8.8萬」…車主氣炸

引文:

彰化縣1名辛姓男子,去年開車行經北斗鎮復興路及光仁街口時,不慎撞上1輛一輛價值1688萬的藍寶堅尼LP570,嚇得當場肇事逃逸。吳姓車主事後將超跑送修,並向對方請求損害賠償105萬元。彰化地院指出,該輛藍寶堅尼已出廠13年,折舊後僅能請求9萬1,500元的零件修理費用,加上雙方都有過失,判決辛男只需賠償8萬8,250元。

這起事件發生在去年12月26日,辛男在早上8點左右開車不慎撞上吳男的藍寶堅尼,造成藍寶堅尼左半部車頭毀壞,事後辛男不僅未下車察看,反而還加速逃離。吳男事後報警處理,並將車子拖吊到維修廠估價,零件修理費用為91萬5000元、工資3萬5000元、烤漆5萬,總計向辛男請求損害賠償105萬元。

法官審理時表示,吳男認為修車費用中零件費用為91萬5,000元,但應依法律規定計算折舊,該車輛是在民國97年3月出廠,距離車禍發生時已將近13年,依據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表」規定,折舊後僅能請求10分之1零件修理費用,因此為9萬1500元,另外加上不必折舊的工資、烤漆,損害金額共計17萬6,500元。

法官指出,事件雙方都有過失,依法應過失相抵,吳男跟辛男應各負百分之50的肇事責任,依民法第217條規定,過失相抵後,吳男請求的賠償金額為8萬8,250元,全案仍可上訴。對此,吳男透露,對於法官判決感到相當傻眼,更換的零件都是新的卻要折舊計算,就算不是超跑修復也要2、30萬,甚至司法也未針對肇逃部分起訴,等於變相在鼓勵肇逃,未來將與律師商議後再上訴。


浩富解析:

本則新聞涉及車禍損害賠償問題。

按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同法第191條之2規定,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但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

有關汽車車禍之損害賠償項目可分為財產損害賠償、醫療費用、生活必要支出、不能停工之損失,喪失勞動力之賠償以及慰撫金。其中,在財產損害部分,可以涵括運費、車輛或其他物品損害、修復費用等。而物品損害及修復費用之支出,都要考量到物品的折舊。折舊可參考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表」認定。

本案因為考量到零件折舊、原告與有過失以及修理單據是否具備的問題,使得損害賠償金額遠低於市價。

若有車禍相關法律問題,均請洽浩富專業法律團隊。


原新聞出處:【ETtoday新聞雲 2021/10/14|唐詠絮、閔文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