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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法律】台灣影視工安問題-法律觀點:連續多日移景拍攝 用「移動休」有違法疑慮

引文:

由炎亞綸、張睿家、姚愛寗等人主演的影集《初擁》,上週五(11日)在苗栗南庄神仙谷發生劇組人員溺水身亡意外。主角炎亞綸除宣布罷演外,也提出工作人員時常過勞;另有劇組人員向媒體表示連日在多地奔波,有超時工作疑慮,讓影視從業者的勞動權益問題再度浮上檯面。

多曼尼影集《初擁》在神仙谷發生攝影師和收音師墜谷意外,送醫不治身亡。事後有媒體披露劇組班表,在神仙谷意外前兩日,劇組先完成宜蘭三星拍攝後、隔日轉往南投溪頭,再隔一日轉往苗栗南庄,疑似用「移動休(轉景路程做為休假)」規避超時工作問題。

由於影視拍攝工時平均可達14小時,因此經工會爭取,去年底勞動部核定「電影片製作業拍攝現場工作之人員」適用勞基法第84條之1、也就是俗稱「責任制」。工時也從最高每日8小時延長至12小時(2小時加班含交通時間),或每日11小時不含交通時間。但長期關注勞動法、勞動關係領域的陽明交通大學科技法律學院副教授邱羽凡,認為此作法有待商榷,「責任制較適用在工時多為待命或監視的工作,很多拍片現場的工作強度都相當高,要爬上爬下、搬設器材,工時延長其實很危險。」

此外,劇組的「移動休」也有違法疑慮。勞動部在函釋中有提及「移景不算休假」,「劇組更換拍攝地點的交通路程,並非所謂的上班通勤,工作人員還是要搬動、整理器材,開車也是為了工作。」邱羽凡解釋,所謂「休息時間」原則是要處於「自己能夠安排的時間」;移景仍是雇主交辦,人員也不能任意離開,因此把移景的交通時間視為休息,「假如劇組真的這樣做,認知是有問題的。」

邱羽凡觀察,有些影視工作者會認為自己是在從事創作工作,為了作品願意配合資方採彈性工時,反倒希望避開勞基法的規範,甚至提出用「承攬制」。但她也提醒,人的體力仍有極限,「勞基法的限制並非要阻礙工作順暢進行,而是要保障勞工的健康、安全。」勞資雙方對工時要有正確認知,才能避免因過勞而造成憾事發生。


浩富解析:

本文藉此案例簡單說明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勞基法)關於責任制勞工之規定。

勞基法第84-1條第1項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下列工作者,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不受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九條規定之限制。」並且工作性質需屬於「一、監督、管理人員或責任制專業人員。二、監視性或間歇性之工作。三、其他性質特殊之工作。」其中一種。由以上規定可知,欲使某種行業之勞工適用責任制規範,除工作性質上有需要外,尚需主管機關核定。而勞基法第84條之1規定意旨在使部分工作性質特殊者,與雇主間有合理協商工作時間之彈性,並非可使勞工之工作時間完全不受限制或無例假與休假及不另給予延時工資,因此仍應給予勞工休假及超過法定工時時之加班費

電影片製作業之燈光師、燈光助理、攝影師、攝影助理、電工人員與專責拍攝現場升降機操作及軌道架設之工作者,已於民國99年5月7日由勞動部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核定公告為適用勞基法84-1條之行業。財團法人中華民國電影事業發展基金會於110年2月9日勞動基準諮詢會第27次會議時申請將營運管理、設計的發想、製作等具有高度專業與創意產業等工作者一併納入勞基法84-1條,獲台北市電影戲劇業職業工會、中華民國電影導演協會等勞方代表表達支持。不過委員會因勞方代表所表示之意見多希望朝自由承攬發展,且適用責任制是否確實有利勞工等考量,尚未將前述工作者核定為適用勞基法84-1條之行業。未來是否核定仍待勞動部決定。

若有勞基法相關的法律問題,均請洽浩富專業法律團隊。


原新聞出處:【鏡周刊 2022/03/14|周文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