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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法律】雨天騎樓滑倒狀告診所 法院判診所負一半責任原因曝光

引文:

彰化縣鍾姓男子3年半前陪父親到彰化縣某中醫診所就醫,當天下小雨,他在騎樓滑倒,狀告中醫診所沒放置任何警告標誌,請求賠償92萬8千多元,中醫診所抗辯稱鍾男的藍白拖鞋已舊,已失去防滑功能,受傷後斷斷續續就醫,難以證明滑倒與受傷後的運動障礙有關;彰化地方法院法官認為雙方都有疏失,應各負一半責任,對中醫診所判賠45萬6千多元,可上訴。

鍾男主張,他滑倒的當天下小雨,騎樓遺留一灘積水,中醫診所未鋪設防滑墊或放置任何警告標誌,他無預警地走過而不慎滑倒重摔,造成右側股骨頸骨折,為了治療和復健休息,他從2019年6月到2010年8月不能從事農務工作,產生醫療費宿、工作收入、勞動力損害、精神方面損失合計92萬8千多元。

中醫診所辯稱,騎樓鋪設拋光大理石的情形很普遍,鍾男沒證明拋光大理石鋪面和地面一灘水造成滑倒,更何況他的藍白拖已老舊,防滑波紋磨損殆盡,當天從馬路走到騎樓,沾有雨水的拖鞋鞋底更濕滑,而且他分心攙扶父親,沒注意路況和腳步才會不慎滑倒;鍾男受傷後,2018年6月到2021年3月到雲基骨科就診,間隔兩個月到9個月不等,如果創傷性右髖關節炎確實是滑倒受傷所致,傷痛後遺症必定與日俱增,益形嚴重,不可能相隔一個月以上再度就醫。

承審法官認為,騎樓大多會鋪設表面粗糙的磁磚或交錯使用磁磚、抿石子等工法以增加地面磨擦力,避免行人滑倒,中醫診所是門前騎樓的所有權人,自負有騎樓設置防滑鋪路面的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不過鍾父證稱他兒子滑倒受傷後進入診所,改穿診所提供的新拖鞋,丟棄舊拖鞋,可見那雙藍白拖應已使用2、3年之久,鞋底應已磨損而致使防滑性有所不足。

彰化地院法官審酌,馬路和騎樓地面顏色不同,意外發生的當天,中醫診所雖沒設置防滑鋪面,但鍾男若能稍加留意地面狀況並緩步行走或跨越濕潤地面,應可避免意外事故或僅受到較輕微程度的傷害,因此雙方應各負擔50%過失責任較為公允。


浩富解析:

按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民法第217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被害人與有過失,是指被害人苟能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即得避免其損害之發生或擴大,乃竟不注意,致有損害發生或擴大之情形而言(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933號判決意旨參照)。本案法官認定中醫診所未於騎樓設置防滑鋪面,導致原告滑倒有過失;但是另一方面原告自己行走時未特別留意地面濕滑,應緩步行走,所以雙方各有50%的過失責任,因使被告中醫診所的賠償責任減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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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新聞出處:【聯合新聞網 2022/01/27|簡慧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