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5c55f043180397761e2fabf95fb6b6

【台灣法律】防疫保單重複投保行不行?金管會點出一關鍵

引文:

本土疫情增溫,民眾重複投保防疫險遭拒的問題,引發軒然大波,近日有業者已承諾接受重複投保,市場關注其他產險公司的態度為何,金管會6/7日表示,4家產險公司主要是原先可能在官網或業務員有承諾客戶已投保其他家防疫險仍會承保,因此公司為維持先前允諾,不以重複投保作為拒保理由。

防疫保單核保風波持續延燒,近日有中信產、和泰產等4家業者已承諾接受重複投保,引起民眾關注其他產險公司是否會接受重複投保的議題。

金管會保險局副局長林志憲表示,保險局對於產險公司的核保狀況持續進行追蹤,四家公司可能在原先網頁或業務員部分,承諾民眾如有投保其他公司的防疫保單,仍然可以承保,因此公司為了維持先前允諾,即不能以重複投保作為拒絕理由。

林志憲指出,保險公司如有承諾民眾,可投保其他家產險公司的防疫保單,就要履行承諾,亦是保險局向來的態度,同時也會注意產險公司整體的核保過程。


浩富解析:

本文藉此案例簡單說明複保險之基本概念。

依保險法第35條規定,複保險係指就同一保險利益,對同一保險事故,與數保險人分別訂立數個保險之契約行為。因保險功能在於填補損害,為防止因超額投保以致於保險事故發生時反而獲利,保險法對複保險設有限制,要保人應將複保險通知各保險人,如要保人故意不通知,或意圖不當得利而為複保險,則複保險無效。而當要保人為善意時,當保險事故發生,各保險人則依投保金額比例給付保險金,且不得超過保險標的之價值。

而複保險規定是否適用於人身保險向有爭議,司法實務上曾認複保險規定適用於人身保險,亦有認為不應適用者,而較後期之見解則認為應區分適用,於如醫療費等具損害填補性質之人身保險應有適用,於如人壽保險等不具損害填補性質之人身保險則不適用。

因此,就本案例而言,應將防疫險進行區分,如為醫療費用給付仍應有複保險規定之適用,如為因隔離之定額型給付,則因非填補具體財產損害,則應可認為不受複保險規定之限制,在投保前也應詳閱保險契約書,以維護自身的權益。

若有保險相關的法律問題,均請洽浩富專業法律團隊。


原新聞出處:【聯合新聞網 2022/6/7|紀佳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