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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法律】虎豹潭事件引爆理賠爭議 不合規兒童保單 月底全下架

引文:

2021年10月虎豹潭的溺水意外讓壽險業淹大水。由於有四位罹難者不滿15歲,投保的意外險(即傷害險)或旅平險,只能退還保費,引發爭議,金管會緊急要求承保壽險公司以善盡社會責任的角度,給付喪葬費用61.5萬元,且全面檢視壽險公司現售的意外險及旅平險,若條款規定15歲以下身故只退還保費者,將全面下架。

保險局局長施瓊華16日將親自主持拍板會議,要確定四大方向:

一、若有承保15歲以下兒童,未來將要求傷害險與旅平險身故應給付喪葬費用,現依法為61.5萬元,亦或是單純只有意外醫療保障(一般很少這類保單),必須讓保戶清楚知道,不能有錯誤認知。

二、同一被保險人未滿15歲時的壽險、傷害險等身故保額要合計,超過61.5萬元者,要告知保戶,讓其選擇身故時退還保費,或不再額外多投保,此部分應新增保戶確認書。

三、2010年2月3日之後投保的意外險(含旅平險),在2020年6月之後不幸因意外身故,且年齡未滿15歲者,都應給付喪葬費用,沒有給付公司要在2021年底前補付。

四、壽險公會要在會議後將完整配套方案交到保險局,保險局核覆後的七天內,不合規定的意外險一律暫停銷售、下架。

也就是最慢11月底前,所有意外險、旅平險要更新為未滿15歲的被保險人若因意外身故,應給付喪葬費用的機制。

保險法107條規範未滿15歲被保險人的人壽保額,2008年以來已更動過三次,2010年2月3日到2020年6月11日之間,未滿15歲被保險人身故只能退還已繳保費或帳戶價值,但因發生0206大地震、復興航空墜機、普悠瑪出軌等意外,身故兒童完全沒有身故保障,立法院又修正條文在2020年6月12日之後未滿15歲身故可以給付喪葬費用,依遺贈稅法的喪葬費用扣除額1/2,即61.5萬元給付。

2021年10月16日虎豹潭二大四小溺水事件,有兩家大型壽險公司承保四名兒童的意外險或旅平險,依契約內容只退保費,保險公司後來給付10萬元慰問金,仍是引發家屬不滿,鬧上金管會,引發這場風暴。

兩家承保壽險公司的保單並沒有違法,但以「落實社會責任」將給付喪葬費用,壽險公司未依新保險法修正的意外險或旅平險,一律要下架、重新設計,2020年6月12日之後若有只退保費者,亦要補賠。


浩富解析:

本文藉此案例關注保險法第107條修法動態。

保險法第107條制訂的目的在於防止未成人年法定代理人之道德風險,本條亦歷經多次修法,109年6修正公布前原規定:「以未滿十五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人壽保險契約,其死亡給付於被保險人滿十五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滿十五歲前死亡者,保險人得加計利息退還所繳保險費,或返還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之帳戶價值。(第一項)(餘略)」,由此可知,若未成年人於滿十五歲前死亡時,保險公司僅會將保費退還或返還帳戶價值,雖本條目的係防止法定代理人之道德風險,但於確屬意外之事故發生時,若全無保險給付,亦顯得保障不周。

而本條於109年6月修正公布後規定:「以未滿十五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人壽保險契約,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之約定於被保險人滿十五歲時始生效力。(第一項)前項喪葬費用之保險金額,不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一半。(第二項)(餘略)」,本條修正的理由即為兼顧道德風險之防止及人性尊嚴之維護,於未成人年滿十五歲前死亡時,使喪葬費用部分保險金仍為有效。

本條修正後並未強制保險人應於是類保險產品中明訂喪葬費用之給付,因此新聞中案例之保險人並未違法,但因此事件後,金管會做出相關指令,要求未滿十五歲兒童之意外險、旅平險需包含喪葬費給付,並應與其壽險合計,且2010年2月3日之後投保的意外險(含旅平險),在2020年6月之後不幸因意外身故,且年齡未滿15歲者,都應給付喪葬費用,並要求不合規定者一律下架,因此消費者在選擇此類保險時,也應一併注意及上述之修法動態,以維護權益。

若有保險相關的法律問題,均請洽浩富專業法律團隊。


原新聞出處:【中時新聞網 2021/11/15|彭禎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