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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法律】停發許可證給台化挨告!法院採環署認定 判彰縣府國賠4億7千多萬

引文:

真是大水沖倒龍王廟,彰化縣政府在2016年停發固定汙染源操作許可證給台化公司,台化興訟控告縣政府造成生產線停工無法營運,依國家賠償法索賠11.4億元,彰化地方法院引用行政院環保署明確認定彰化縣政府兩次駁回展延均為違反行政處分,今判決縣政府應賠償台化4億7704萬多元,本案兩造可就敗訴部分提起上訴。

彰化地院合議庭審理後,今作成判決,指出,彰化縣政2011年12月30日核發台化公司所屬彰化廠汽電共生設備M16、M17及M22之固定汙染源操作許可證,與生煤、石油焦或其他易致空氣汙染之物質使用許可證,期限至2016年9月28日,台化2016年6月14日申請展延,都被駁回,台化在操作許可證到期的當天子夜起停爐,事後提起訴願。

彰化縣政府2016年9月29日駁回台化申請展延操作許可證使用期限,台化提起訴願後,環境保護署在2017年3月10日以訴願決定撤銷縣政府行政處分,彰化縣政府2017年6月22日第二次駁回展延申請,化台提起訴願,又遭環保署在同年11月24日以訴願決定撤銷縣政府行政處分。彰化縣政府二次駁回展延申請的處分,均經環保署明確認定為違法的行政處分,使得台化被迫停產無法營運而受損害。彰化縣政府依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規定,應負國家損害賠償責任。

彰化縣政府違法行政處分造成台化損害,經送請兩造合意的鑑定單位鑑定後,合計為4億7,704萬6416元,其中包含營業利潤損失5,522萬141元,及台化被迫停工所生違約賠償及資產減損的損害4億2,182萬6,275元,所以台化請求彰化縣政府給付4億7,704萬6,416元及自國家賠償請求書送達繕本送達翌日,即自20181年9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的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台化同時控告彰化縣環保局違法行政,彰化地院承審法官認認,審查、核發許可證的主管機關是彰化縣政府,彰化縣環境保護局為彰化縣政府轄下所屬機關,代表彰化縣政府行使權利履行義務,環保局的權利義務應歸屬彰化縣政府,台化向彰化縣環保局請求國家賠償,為無理由。此部分應予駁回。


浩富解析:

本文藉此案例簡單說明課予義務訴願,及國家賠償相關規定。

彰化縣政府2016年9月29日駁回台化申請展延操作許可證使用期限,經環保署於2017年3月10日以訴願決定撤銷縣政府行政處分後,又於2017年6月22日第二次駁回台化展延之申請,同樣遭環保署認定為違法之行政處分而撤銷。法院認為環保署兩次明確認為駁回展延申請之處分違法,因此判決彰化縣政府敗訴,應給付台化4億多元之國家賠償。

訴願法雖未明文規定請求行政機關做出合法行政處分之訴願類型,但訴願法第81條規定:「訴願有理由者,受理訴願機關應以決定撤銷原行政處分之全部或一部,並得視事件之情節,逕為變更之決定或發回原行政處分機關另為處分。但於訴願人表示不服之範圍內,不得為更不利益之變更或處分。」,並配合行政訴訟法綜合觀之,應肯認訴願機關可直接做成核可展延之行政處分,或命原處分機關應做成展延之行政處分,如此一來將能較快速獲得救濟。本案訴願機關於第一次訴願決定時即命原處分機關應於限期內做出合法處分,不過原處分機關仍做出駁回處分,則仍須針對第二次處分提起訴願。順帶一提的是在提起國家賠償訴訟前,需先與機關進行協議。本案法院也因原處分機關於第一次處分被訴院機關認定為違法後仍繼續做出違法處分,因此判定相關承辦人員至少有過失,而依國家賠償法判決彰化縣政府需賠償台化約4億多元。

若有行政處分、訴願及國家賠償相關的法律問題,均請洽浩富專業法律團隊。


原新聞出處:【聯合新聞網 2022/07/18|簡慧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