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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法律】離職員工出賣前公司技術資料 買賣雙方均以侵犯商業秘密罪獲刑

引文:

生科公司是一家擁有呋喃酮生產工藝的企業,在經營中偶然得知華億公司竟掌握其商業秘密。經查詢公司系統後發現,其前員工賴某離職前曾下載大量技術資料,於是向公安機關報案。近日,福建省廈門市思明區人民法院審理該起刑事案件,判決認定離職員工賴某、華億公司法定代表人曾某及其下屬均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罪。

生科公司自主研發呋喃酮生產工藝,對該技術資訊採取了一系列保密措施,包括制定公司保密制度,與公司職員、商業夥伴簽訂保密協定等。2017年,賴某入職生科公司,擔任工程部文員,負責設備採購的驗收及資料整理,並與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保密協定。

華億公司主要從事化工領域私募基金的投資管理,通過開展行業調研分析來決策和管理相關投資。曾某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全面負責公司的經營管理,小姚、小金任行業分析研究員。2018年年底,曾某在公司內成立呋喃酮專案組,小姚、小金負責開展呋喃酮產品的專案調研工作。

2019年3月初,曾某指派小姚、小金與賴某見面接洽,詢問瞭解賴某在生科公司的任職情況及掌握的技術資料。在獲悉賴某離職前竊取了大量生科公司技術資料後,曾某指使小姚、小金以金錢利誘的方式,從賴某處獲取了生科公司的呋喃酮生產工藝技術資訊。之後,賴某將其盜竊的生科公司技術資訊,以存儲於U盤、雲盤等方式交給小姚、小金。小姚對技術資訊進行存儲整理後交給曾某,曾某給賴某轉帳共計8.2萬元。

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賴某以盜竊手段非法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並以出售的方式披露給他人,造成特別嚴重的後果,其行為已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罪,遂對其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10萬元,追繳違法所得8.2萬元。華億公司以金錢利誘手段非法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造成特別嚴重的後果,其行為已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罪,法院對其判處罰金50萬元。被告人曾某作為華億公司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被告人小姚、小金作為華億公司的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金錢利誘手段非法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造成特別嚴重的後果,其行為均已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罪,法院對被告人曾某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20萬元;對被告人小姚、小金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3萬元。


浩富解析:

根據中國大陸刑法規定,以金錢利誘的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以盜竊手段非法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並以出售的方式披露給他人,造成重大損失的,即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罪。竊取並出售企業商業秘密的離職員工和購買該商業秘密的競爭對手,均應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企業作為商業秘密的權利人,應當加強保護其商業資訊的意識,主動採取員工保密義務培訓、簽署保密協定、強化商業秘密保管方式、簽訂競業禁止協定等有效的保密措施,減少洩露商業秘密的風險。負有保密義務的企業員工在離職後也應當遵守合同約定和法律規定,保守企業商業秘密,避免承擔不利的法律後果。具有競爭關係的企業應當遵守市場競爭規則,做誠信的市場參與者。


原新聞出處:【人民法院報 2022/0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