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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法律】公司能用虛擬貨幣支付工資嗎?

引文:

2019年6月,沈先生與某網路科技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約定其擔任產品部副總裁,月工資5萬元,實行不定時工作制。2020年6月16日,沈先生向公司提出離職。公司以項目未完結為由,與沈先生協商離職時間定於專案完結為止,並承諾支付工作到10月的全額工資。然而直至專案完結,公司一直未支付10月份全額工資,同時還拖延支付2019年5月20日至2020年10月17日期間年終雙薪、績效獎金、加班費等。沈先生訴至法院稱,現公司已註銷,兩位股東胡某和鄧某應當對公司的債務承擔法律責任。法院審理後判決,胡某、鄧某應支付沈先生共計27萬元人民幣。

庭審時,股東胡某辯稱,公司根據沈先生出勤情況,已經以虛擬貨幣支付了工資。由於沈先生長期遲到早退,考評級別為C,不應向其支付獎金。公司並未要求沈先生加班,其在公司點外賣並不等同於加班。而且,履行過程中公司扣除社保、公積金後實際以2574元人民幣加虛擬貨幣USDT的方式支付工資,先後在2020年9月、10月發放完畢。

經詢問,雙方稱USDT是指泰達幣,屬於虛擬貨幣。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錄用通知書中對年終雙薪、目標績效獎金、目標年度獎金意思表示的理解,三者之間應該是並列關係而非包含關係。沈先生的主張符合雙方約定,法院予以支持。由於胡某現有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考核情況、考核標準,公司作為績效考核單位應對此承擔不利後果,其應按照100%比例支付沈先生目標績效獎金和目標年度獎金。


浩富解析:

中國大陸勞動法第五十條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五條規定,工資應當以法定貨幣支付,不得以實物及有價證券替代貨幣支付。中國人民銀行法第十六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定貨幣是人民幣。

此外,根據2021年9月15日中國人民銀行、最高人民法院、中央網信辦等十部門發佈的《關於進一步防範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規定,虛擬貨幣不具有與法定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比特幣、乙太幣、泰達幣等虛擬貨幣不具有法償性,不應且不能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

因此,本案所涉及的虛擬貨幣不應且不能作為貨幣在市場流通,胡某以虛擬貨幣支付工資的請求不應得到支持。


原新聞出處:【北京日報 2022/08/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