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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法律】星巴克買2杯飲料「被誤收13萬小費」 妻回娘家行程慘泡湯

引文:

來自美國的36歲男子傑西,1月初在位於奧克拉荷馬州塔爾薩的某間星巴克買了2杯飲料,分別是特大杯美式咖啡、加了一份濃縮咖啡的特大杯焦糖星冰樂,一共花了美金11.83元(約新台幣359.7元),他按下「不付小費」的選項,並以信用卡付款。

不過幾天後,傑西的老婆蒂蒂(Deedee)發現刷卡刷不過,一查才發現傑西在星巴克消費的金額竟高達美金4,456.27元(約新台幣13萬5,515元),光是小費就花了4,444.44元(約新台幣135,155元),夫妻2人相當緊張,趕緊聯絡星巴克的客服,希望能拿回款項。

星巴克起先表示這是「合法收費」,沒有要退款,經過一番協商和釐清事件始末後,允諾會寄支票給夫妻倆,不過由於傑西和蒂蒂原本預計1月底要回蒂蒂的娘家泰國遊玩,機票都買好了,這次的事件不僅破壞了2人的興致,等待支票的期間十分漫長,最後他們不得不取消這次的泰國行,且機票也無法退費。

傑西在等待支票寄來期間也到警局報案,警方認為可能是機器錯誤,目前調查該家星巴克店員都沒有詐欺的現象。星巴克發言人於10日表示,該事件已經解決,6日顧客已將支票兌現取回。而傑西則透露已經拿回款項,但現在和妻子戒掉每週要去星巴克的習慣了,改成在家泡咖啡喝,「這件事對我們的家庭造成壓力,希望其他人不必經歷這樣的事情」。


浩富解析:

雖然本案發生在美國,但如果發生在台灣,應該怎麼解讀呢?

依據民法第88條規定:

意思表示之內容有錯誤,或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將其意思表示撤銷之。但以其錯誤或不知事情,非由表意人自己之過失者為限。

本件表意人得以錯誤之意思表示,將其給予13萬小費的意思表示撤銷之,且表意人同時可證明非因自己之過失,可依上述錯誤的意思表示撤銷之。

由於錯誤之意思表示有時會造成不小損失,表意人應善用民法第88條撤銷其意思表示,以避免其不必要之損失。

有相關之民事事件,均可洽本所諮詢。


原新聞出處:【鏡新聞 2023/02/11|許行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