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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法律】悟覺妙天禪師稱遭財顧公司詐5100萬 一、二審都認定「沒人騙他」

引文:

俗名黃明亮的「悟覺妙天」禪師指控遭人詐騙投資款5100萬元,檢方偵查後,依詐欺等罪起訴亞太財金顧問公司實際負責人楊岐等人。台北地方法院認為妙天有意借重楊的人脈賣靈骨塔、道場才出錢,判楊岐等人詐欺無罪。案經上訴,台灣高等法院昨仍認定沒有人詐騙妙天。

高院昨依公司法未繳納股款罪2罪、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判楊岐1年2月徒刑,得易科罰金;依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判曾任亞太公司營運長的邱淑娟5月得易科罰金之刑。亞太登記負責人周武雄因上訴後死亡,公訴不受理。

台北地檢署指控,2013年亞太公司缺乏資金,楊岐邀請妙天投資,妙天誤信楊岐的營運簡報,分別匯款2000萬元、3100萬元至亞太的帳戶,但事後委任會計師查帳,發現亞太連年虧損,楊岐犯詐欺罪。

北院審理時,楊岐辯稱妙天是看上他才投資,目的在能順利收購紐約人壽,當時妙天先決定要投資1億元,後來說手頭很緊,只能投資5100萬元。

妙天作證時說,他看不懂財務報表,投資亞太就是相信楊岐這個人,因為楊岐說他是許水德(前考試院長,已歿)的機要秘書,又和總統府秘書長熟識,也和陳履安(監察院前院長)很熟,主要是因為社會地位而相信楊岐。

不過北院認為投資人投資的原因很多,或因人情壓力,或因對獲利樂觀,或基於其他事務考量,妙天對楊岐「施用詐術」的說法前後證述不一,無法憑單一指述即認定楊施詐。

北院指出,丁姓會計師證稱,楊岐2013年、2014年找他談新竹關西的「琉璃光蓮花世界」靈骨塔,說靈骨塔想找買主,楊岐曾提供靈骨塔的介紹,還說有南港的道場想賣;丁證稱「楊岐說是妙天委託他賣的」,但最後沒有成交。北院認為妙天投資亞太前後,想出售道場、靈骨塔,楊岐曾協助找買家,楊辯稱妙天想以亞太併購紐約人壽,利用楊建立人壽保險與靈骨塔事業,有其依據,檢察官舉證不足以證明楊等人耍詐,判詐欺無罪。

但檢察官起訴楊岐、邱淑娟、周武雄與前監察人黃弘仁(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一審遭判6月得易科罰金之刑),一審仍認為他們違反公司法,分別判刑,皆得易科罰金。

案件上訴後,因周武雄死亡而公訴不受理,楊岐未繳納股款2罪部分,因他不具有公司負責人身分,且楊與邱淑娟也不具有商業會計法所定的商業負責人或經辦會計事務等身分,因此撤銷改判,其餘上訴駁回。


浩富解析:

關於公司法部分,可依據公司法第245條第一項規定:「繼續六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之股東,得檢附理由、事證及說明其必要性,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於必要範圍內,檢查公司業務帳目、財產情形、特定事項、特定交易文件及紀錄。」 或是已經取得監察人席次,而依據公司法第218條第一項規定:「監察人應監督公司業務之執行,並得隨時調查公司業務及財務狀況,查核、抄錄或複製簿冊文件,並得請求董事會或經理人提出報告。」

並依據同條第二項規定:「監察人辦理前項事務,得代表公司委託律師、會計師審核之。」

至於刑事部分,依據刑法第339條第一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但是判決認為舉證不足以證明耍詐,對於施詐的前後供述不一,而且投資的原因很多,或因人情壓力,或因對獲利樂觀,或基於其他事務考量,故判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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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新聞出處:【聯合報 2023/11/09 | 王宏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