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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法律】歐司瑪涉招攬買賣未上市股票 董事長及總經理等4人聲押禁見

引文:

歐司瑪再生能源科技公司(OSEMA)涉嫌招攬買賣未上市股票,台北地檢署昨指揮刑事局偵辦,檢方訊後依涉犯證交法、公司法、商業會計法及詐欺等罪嫌,今晨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董事長張桂挺、總經理陳文熙、林姓主管及魏姓主管等4人。

依據人力銀行資料顯示,歐司瑪再生能源科技公司成立於2010年,具有將廢輪胎、廢橡膠及廢塑膠等無機廢棄物,透過熱處理裂解技術產出再生油品的熱裂解專利技術。

今年6月,歐司瑪再生能源科技進駐桃園虎頭山創新園區,並與共享機車平台合作,結合太陽能板與再生輕質燃油轉換成電能技術,讓機車租借點具有發電站與儲電站功能,目前在宜蘭、花蓮及高雄設有據點。

據了解,張桂挺等人涉嫌招攬買賣未上市股票,檢方昨天指揮刑事局偵辦,約談9人到案說明。

檢察官漏夜複訊後,今天凌晨依涉犯證券交易法、公司法、商業會計法及刑法詐欺等罪嫌,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董事長張桂挺、總經理陳文熙、林姓主管及魏姓主管等4人,黃姓、姜姓及王姓員工各以10萬元交保,另外兩名嫌疑人請回。


浩富解析:

關於有價證券之募集及發行,依據證券交易法第22條第一項規定:「有價證券之募集及發行,除政府債券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其他有價證券外,非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不得為之。」

復依同法第44條第一項規定:「證券商須經主管機關之許可及發給許可證照,方得營業;非證券商不得經營證券業務。」

罰則依據同法第175條一項規定:「違反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十八條之二第一項、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三項、第四十三條之五第二項、第三項、第四十三條之六第一項、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六十條第一項、第六十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三條、第九十六條至第九十八條、第一百十六條、第一百二十條或第一百六十條之規定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八十萬元以下罰金。」

是故,非證券商不得經營證券業務。違者依證券交易法第175條第一項處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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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新聞出處:【聯合報 2023/10/19 | 房荷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