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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法律】金管會擬修法 2025年起興櫃董監選舉採「候選人提名制」

引文:

為強化公司治理,金管會研議擴大公司董監選舉應採候選人提名制的適用範圍,從原先僅上市櫃公司適用,2025年起將擴及至興櫃公司董監選舉同樣必須採候選人提名制。

根據金管會證期局統計,截至今年8月31日止,國內共有319家興櫃公司,其中已有299家興櫃公司董監選舉提前採行候選人提名制,僅20家興櫃公司董監選舉尚未採候選人提名制。

為持續強化台灣公司治理發展,便利股東行使選舉權進而落實股東行動主義,金管會今天宣布,依公司法第192條之1第1項但書及第216條之1第1項授權,研議擴大公司董事及監察人選舉應採候選人提名制的適用範圍。

自2025年1月1日起,金管會將擴大要求全體興櫃公司董事及監察人選舉比照上市櫃公司採候選人提名制,興櫃公司並應在公司章程載明,股東應從董監候選人名單中選任公司董監事。

金管會證期局副局長黃厚銘說明,後續金管會將進行法規預告,預告期定為60天,在金管會正式修訂規範後,興櫃公司必須在2024年盡快完成修正公司章程,自2025年起全數興櫃公司董監選舉將實施候選人提名制。


浩富解析:

所謂候選人提名制,是指股東應就董事候選人名單中選任之。

依據公司法第192條之1第一項規定:「公司董事選舉,採候選人提名制度者,應載明於章程,股東應就董事候選人名單中選任之。但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符合證券主管機關依公司規模、股東人數與結構及其他必要情況所定之條件者,應於章程載明採董事候選人提名制度。」

此項規定,在於強化公司治理,並且使候選人公開透明機制,以期更瞭解候選人背景學歷等。

再依同條第二項規定:「公司應於股東會召開前之停止股票過戶日前,公告受理董事候選人提名之期間、董事應選名額、其受理處所及其他必要事項,受理期間不得少於十日。」

復依據同條第三項規定:「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東,得以書面向公司提出董事候選人名單,提名人數不得超過董事應選名額;董事會提名董事候選人之人數,亦同。」

又依據同條第四項規定:「前項提名股東應敘明被提名人姓名、學歷及經歷。」

而監察人部分,依據公司法第216條之1第一項規定:「公司監察人選舉,依章程規定採候選人提名制度者,準用第一百九十二條之一第一項至第六項規定。」

也就是說,為強化公司治理,董事及監察人都將採候選人提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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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新聞出處:【中央社 2023/1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