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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稅務】反避稅條款子法:「受控外國企業適用辦法草案」及「實際管理處所適用辦法草案」出爐

反避稅為全球趨勢,台灣亦在105年7月增訂公布所得稅法第43條之3受控外國公司(CFC企業)及第43條之4之實質管理處所(PEM)等反避稅條款。日前財政部再公布「受控外國企業適用辦法草案」及「實際管理處所適用辦法草案」,未來CFC企業年度盈餘在700萬元以內,可適用豁免規定,不用計入台灣母公司當年度所得額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而PEM也增訂F股企業的排除條款。

草案明訂營利事業應將受控外國企業當年度盈餘,按直接持有比率及持有期間計算,認列投資收益課稅,當實際獲配受控外國企業股利或盈餘時,其屬已依規定認列之投資收益,不再計入所得額課稅。

草案同時定明實際管理處所在中華民國境內之外國營利事業,應視為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應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依法辦理暫繳、結算、未分配盈餘、所得基本稅額申報及繳納稅款。

雖然財政部希望上開預告子法可以在年底前發布,惟反避稅條款之實施前提,除相關子法等施行細則建構完成外,仍須待兩岸租稅協議生效,台灣加入CRS組織後方可施行。但根據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在五月公布的資料,台灣並不在未來兩年將簽署CRS的名單上,反而如維京群島、薩摩亞等租稅天堂都承諾簽署。簡言之,台灣要在107年前實施反避稅條款,恐仍有多重困難尚待克服。

反避稅已是勢不可擋的全球化趨勢,因應未來,企業應全面檢討投資架構,諮詢專業會計師的意見,針對個案量身打造,以減少反避稅條款所帶來的衝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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