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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稅務】攤販停歇業 記得註銷稅籍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提醒,民眾若經營攤販因故停歇業,記得要辦理停業或註銷稅籍登記,否則隔年申報綜所稅時,才發現多了一筆營利所得,將產生課稅爭議。

近日有民眾向國稅局反映,家中長輩因故未繼續經營攤販,但申報綜所稅時,所得資料中仍出現一筆父親的營利所得4萬餘元,他向國稅局表示,父親去年因身體不適並未繼續經營攤販,不知須向國稅局申請停業或註銷稅籍登記。

國稅局解釋,查定課徵營業稅營業人每月查定銷售額若未達營業稅起徵點,則免繳營業稅,倘若在停歇業時未向稽徵機關辦理停業核備或註銷稅籍登記,導致國稅局仍依原查定銷售額歸課負責人各年度營利所得,將產生課稅爭議。

國稅局呼籲,營業人遇到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情形者,須在事實發生日起15日內填具申請書,申請變更或註銷登記。


浩富解析:

公司、獨資、合夥及有限合夥組織之營業人,由於生產、營運不善等原因,需要暫停經營,應記得經主管單位批准後辦理停業登記,每次最長不能超過一年,需要在復業前或復業後15日內申請復業登記,一年到期後如要繼續停業應向主管機關辦理展延停業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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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連結:【2024/07/23 經濟日報 邱琮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