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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稅務】母子公司合報未分配盈餘 次年度虧損不得併計扣抵

營利事業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49條或企業併購法第45條規定採連結稅制合併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時,各公司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9第2項規定計算未分配盈餘後,各公司未分配盈餘之正數或負數,應相互抵銷合併計算,其合計數為合併申報未分配盈餘。又未分配盈餘係採「年度」課稅方式,各公司計算未分配盈餘,如有減除「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次ㄧ年度虧損」,該次ㄧ年度虧損可減除金額應以各該公司當年度之未分配盈餘減至0元為限。

提醒營利事業採連結稅制合併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時,列報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次ㄧ年度虧損」時,應注意相關規定,以免遭調整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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