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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稅務】國稅局追欠稅新策略 (一)

4月18日,聯邦最高法院對美國證監會起訴墨西哥投資顧問查爾斯‧寇柯施(SEC v. Charles R. Kokesh)一案作出終審判決。該案始於2009年,證監會起訴寇柯施在1995年至2006年間挪用客戶基金,一審判決命他罰款240萬元、不當得利3490萬元、另加利息1900萬元。寇柯施不服,一路上訴至最高法院,最高法院認為證監會對民事罰款和不當得利處罰權的追溯期限不得超過案件行為發生開始的五年,而該案所發生事件已超過五年追溯期限,因而裁定證監會違憲。

國稅局有權審查最近三年的稅表,如果發現重大錯誤,國稅局將增加年份,但通常不會回溯到六年以上。如果納稅人不同意查稅結果,可要求與國稅局經理舉行會談(Offers Mediation),向稅務法庭提出上訴(Appeal)或尋求調解。如果納稅人同意查稅結果,且欠下大額稅金,則將面臨國稅局「遙遙無期」的追討。


浩富解讀:

如上述所言,根據IRS的權限法則(Statute of Limitations),在一般情形下IRS可以回溯3年的稅表;但若是發現有「重大紕漏」時:1.少報25%以上的收入、2.漏報海外金融帳戶$5,000以上,只要違反這兩則的其中一則,則可以回溯到6年,所以一般建議納稅義務人至少保留6年稅報;針對拖欠的稅款,IRS有權追討10年,10年後則過了追溯期;但若是發現納稅義務人從未報過稅,或是有重大欺詐行為,則追溯期無上限。反之,若是納稅義務人發現IRS多徵收了稅金,追討退款的時限一般為3年。

每個納稅義務人的財務狀況與需求不盡相同,報稅的方式也有差異,若有申報或是諮詢的需求,建議還是和專業的美國會計師接洽商談,尋求更正確、更量身打造的專業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