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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稅務】新個稅法第八條—反避稅條款


浩富解析:

2019年1月1日中國實施的《新個稅法》的亮點之一,是增加個人所得稅「反避稅條款」。這填補了當前個人所得稅法缺乏「反避稅」制度的立法缺陷,為稅務機關的個人所得稅反避稅實踐提供制度保障和執法依據。

稅務基於「實質課稅」原則的個人所得稅反避稅很大程度上突破了「稅收法定」的制約,這個世界不存在「避稅行為」,只存在「被稅務機關認定的避稅行為」。反避稅條款實際上是授予稅務機關認定的權力。

所以,反避稅是徵稅人與納稅人之間的博弈、對抗。

當前稅收政策下的反避稅授權主要有三:

一是對計稅基礎偏低且無正當理由,授權進行調整

例如:在股權轉讓、不動產交易等個稅環節應用較多。股東以低於公允價值的成本價轉讓股權,稅務機關有充分的權力進行調整,補徵個稅。

二是對關聯交易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授權進行調整

例如:公司現金吃緊,支付工資困難,股東無償借錢給公司周轉使用。此行為當然構成了關聯交易,並且不滿足獨立交易原則(銀行如果借錢給公司一定是要收利息的)。但是,股東這樣的行為會被徵稅。

三是只存在於企業所得稅下的一般反避稅

一般反避稅,泛指對一切安排,如果稅務認為是避稅,就有權調整。目前只針對企業所得稅,並且必須由稅務總局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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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文:

案例分析

案例一:非居民個人間接轉讓中國境內公司股權被徵收個人所得稅案例

某香港商人在港註冊一家典型「殼公司」,註冊資本僅有1萬港幣。該公司作為投資方在深圳註冊一家法人企業,專門從事物流運輸,同時置辦大量倉儲設施。

經過近10年的經營,子公司已經形成品牌企業,經營前景看好,而且由於房地產市場一直處於上升趨勢,公司存量物業市場溢價很大。2017年,該港商在境外將香港公司轉讓給新加坡某公司,深圳公司作為子公司一併轉讓,轉讓價格2億多元。這種形式上直接轉讓香港公司股權,實質上是間接轉讓深圳公司股權,存在重大避稅嫌疑。對非居民個人間接轉讓中國境內企業股權追徵個人所得稅1368萬元在深圳市地稅局入庫。


案例二:海澱地稅追徵非居民個人和非居民企業間接轉讓境內公司股權案

2018年10月,兩名中國居民到北京市海澱區地稅局第五稅務所,辦理境外企業股權轉讓個人所得稅繳納業務。稅務要求納稅人提供股權轉讓合同。合同顯示:2018年8月,加拿大籍華人L與H公司(註冊於BVI)以及中國居民李某、王某等四方共同簽署《Z公司整體股權轉讓協議》,將共同持有的Z公司(註冊於KY)100%股權轉讓給註冊於KY的M公司。加籍華人L、H公司、李某和王某在Z公司中所占股權分別為58%、30%、10%、2%,該項交易最終轉讓價格為4.1億元人民幣。交易中被轉讓的Z公司唯一的子公司是其100%控股的境內企業F公司,而F公司擁有的位於北京市海澱區的一座寫字樓A大廈,是此次交易的核心資產,合同中將近90%的篇幅都是關於F公司和A大廈相關事項的約定。

所以表面轉讓的是境外企業股權,實際交易定價約定的事項為何卻屬於境內事項。

最後該項股權交易應納稅款6853萬元全部繳納入庫。


案例三:外籍個人反向利用中國稅收居民身份進行個人所得稅避稅案

2017年底,海澱地稅局國際科收到一份美國籍華人Z先生開具2011-2014年中國稅收居民身份證明的申請。該完稅證明顯示Z先生在2014年5月至2017年6月期間,共計在W區某稅務所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5200多萬元,單筆稅額最高達3100萬。如此巨額的異地納稅證明引起了稅務部門的高度關注。經調查,這是一起通過稅收籌畫試圖利用地方財政稅收返還政策規避納稅義務的典型案例,該案是外籍個人通過主動申請成為中國的稅收居民並就全球所得向中國的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然後將納稅申報地點運作到有稅收返還政策的地方,進而避稅。

中國出臺了西部大開發地區15%的企業所得稅優惠、針對新疆困難地區(如開始和霍爾果斯)鼓勵類產業的5年免稅優惠等。同時,地方政府基於招商引資的目的,也制定和出臺了各種各樣的稅收優惠或獎勵政策,如針對個人繳納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的稅收返還等。今年年初以來,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啟動和督導的對喀什和霍爾果斯企業的稅務大檢查正是為了在某種程度上糾正這種幾近失控避稅/逃稅行為。利用地方性的稅收優惠進行個人所得稅避稅的行為也將面臨更嚴格的監管和審視。


原新聞連結:【孫煒財稅課堂 2018/0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