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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稅務】營業人無進貨事實,取具不實統一發票作為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稅捐核課期間為7年

引文: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01年9至10月間無進貨事實,取具乙公司開立銷售額4百萬元之不實統一發票,作為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致虛報進項稅額20萬元,經本局查獲,核定補徵營業稅額20萬元,並處罰鍰50萬元。甲公司主張其已依規定期間申報營業稅,本件課稅及罰鍰處分已逾5年核課期間,不得再補稅處罰,申經復查未獲變更,提起訴願遭駁回確定在案。


浩富解析:

依稅捐稽徵法規定,依法應由納稅義務人申報繳納之稅捐,已在規定期間內申報,且無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其核課期間為五年;若未於規定期間內申報,或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其核課期間為七年。分享文中此案件,雖有在規定期間內申報,但因不實申報,依不實發票進行申報扣抵進項稅額,已造成故意不當逃漏稅,故核課期間應延長為七年,提醒民眾應合法誠實申報,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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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新聞連結:【財政部稅務新聞 2019/0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