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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稅務】公司申請停業,千萬不能忽視的三大要點!

引文:

今年新冠肺炎疫情爆發,不少業者可能不堪連月虧損,有意暫停營業。台北國稅局提醒,營業人申請停業有三點注意。

第一,申請停業後無論盈虧,都必須申報當期營業稅。

第二,後續若經手扣繳項目,仍有義務申報扣繳。

第三,停業申請最長一年,不過後續年度申請展延無次數限制。官員表示,受到新冠肺炎疫情影響,各行各業營運都受到嚴峻衝擊,營業人如果打算在疫情趨緩前暫停營業,首先要留意的是最後一期申報義務。

官員表示,營業人申請停業的當期營業稅,不論有無實際銷售額,都必須於次月15日前,填具營業稅申報書,並檢附退抵稅款等其他有關文件,向所在地國稅局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完成當期申報後,下一期開始才可以免除逐期申報營業稅的義務。

除了營業稅之外,營業人也是法定的扣繳義務人,依據《所得稅法》相關規定,業者若是在停業前,甚至停業後仍持續有諸如店面租金、員工薪資等支出,相關的扣繳義務也不會改變,不僅須在給付當下扣繳稅款,還必須於相關款項給付隔月繳納已扣繳稅款,並於隔年1月辦理各類所得扣繳憑單申報。

由於新冠肺炎疫情是在今年年初爆發,官員提醒,很多業者雖然已經停業,但是今年仍有部分扣繳稅額,別忘記明年1月還是要申報扣繳憑單。

官員表示,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1條規定,營業人欲暫停營業,應於停業前先向所在地國稅局申報核備,每次停業期間最長不得超過一年,若仍打算繼續停業,可於停業期間屆滿前向國稅局申報展延停業期間。這跟許多的稅務展延不同,停業展延並沒有次數限制,業者可以休息至合適時機,再次重新出發。


浩富解析:

當企業或店家營運受到突發事故影響而面臨經營困難或資金收入短缺等困境,例如此次新冠肺炎疫情嚴重衝擊旅遊、餐飲及實體店面等業者營運,如果這些問題無法在短期間內解決或改善時,申請暫停營業暫緩持續支出壓力,視所營業之經營環境改善及營運資金籌措穩定後,再重新出發,也是經營者在結束營業以外可思考的選擇。

惟暫停營業期間,仍有應盡的相關稅務義務,除新聞中稅局官員所提之停業當期營業稅申報及給付所得之扣繳義務外,也須於規定時限內辦理營所稅申報。提醒經營業者如申請暫停營業,須留意應申報稅務事項及時程,以避免遺漏申報而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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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新聞連結:【聯合新聞網 2020/05/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