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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稅務】未立案補習班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引文: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近來接獲民眾詢問家中子女到補習班補習,業者收取補習費是否應開立統一發票?

國稅局舉例說明,某甲開設補習班教授國中升學課程,經民眾檢舉其收費未開立統一發票或收據,該局進行調查發現,某甲未向教育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登記或立案,其於108年間開班授課收取課程收入600餘萬元,涉有應辦稅籍登記而未辦理及未開立統一發票並申報繳納營業稅之違章情事,除應補繳營業稅30餘萬元外,並依法處罰。

該局呼籲,自107年1月1日起,未立案補習班應於開始營業前辦妥稅籍登記,並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否則一經查獲,將被補稅處罰,得不償失。


浩富解析:

雖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5款規定,「學校、幼稚園與其他教育文化機構提供之教育勞務及政府委託代辦之文化勞務。」免徵營業稅,惟依財政部106年7月26日台財稅字第10600596370號令,自107年1月1日起未依法向教育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立案,而以補習班名義擅自招生者,應辦理稅籍登記,且其收取之補習費收入亦應依法課徵營業稅,故許多業主會忽略了最新規定,提醒業者應檢視是否落入應開立統一發票而未辦理稅籍登記,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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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新聞出處:【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21/0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