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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稅務】故意違反FBAR的處罰上限為帳戶總金額的50%

引文:

美國聯邦第二巡迴上訴法院在7月13日的時候裁定,根據31 U.S.C.修訂的第5321條,未能提交外國銀行和金融賬戶報告(FBAR)的最高罰款為賬戶總餘額的50%。根據該主張,在2008年有一名現已去世的個人故意不申報兩個外國銀行賬戶的FBAR後,美國國稅局評估了一項「故意罰款」,金額為賬戶總餘額的50%(約420萬美元)。該人沒有支付罰款就去世了,美國政府對其遺產的共同執行人(被告)提起訴訟。

1987年的一項法規將故意違規的罰款限制為每個賬戶100,000美元,但2004年的法規修正案將故意違規的最高罰款提高到100,000美元或違規時賬戶總餘額的50%,以較高者為準。被告辯稱,應適用1987年100,000美元的罰款上限。地區法院為政府作出簡易判決指出,儘管有2004年的修正案,但財政部並未修改1987年法規,因此「現在FBAR不一致的處罰規定」,仍在《聯邦法規》裡。

在一次上訴中,大多數同意地區法院的意見,認為2004年的法規已經修改了處罰規定:「有鑑於國會在2004年提高了對此類違規行為的最高處罰,是在被『財政部長』告知可能多達80萬名需要申報FBAR的人不合規之後,所以取消法定增加的處罰金額,顯然沒『實現』國會鼓勵大家遵守FBAR要求的目標。」第二巡迴法院還駁回了被告的論點,即「從寬原則要求法院在判決刑事法規中的禁令和處罰時,若法規有不明確之處時,應該要站在對被告有利的一方來解決任何的歧義」,並指出:「對於國會在2004年規約中增加處罰的意圖,這裡沒有含糊不清或不確定性。」


浩富解析

有很多的海外報稅者因為覺得美國國稅局不會擁有設立於海外國家的金融帳戶資料,而心存僥倖選擇不申報,但其實在FATCA通過之後,海外大部分的金融機構都已經跟美國合作,會把美籍人士在海外帳戶的資料回報給美國政府。若不申報FBAR,民事罰款每年會根據通貨膨脹進行調整。對於2016年8月1日之前的民事處罰,在評估之後如果是非故意的,最高罰款$10,000;如果是故意的,最高可達$100,000美元或賬戶餘額的50%,取最大值;也可能適用刑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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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新聞出處:【BUCKLEY 2021/0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