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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富傳承】無控制權澤西島委託人毋需申報為實質受益人

澤西島實質受益權指引已針對由信託擁有的公司進行修訂,從此未保留任何信託控制權的委託人不再被列為公司的「控制人」。

這份指引在2021年1月更新,2020金融服務法(澤西島資訊揭露及提供法)也於1月6日生效。該法在澤西島設立了新的實質受益人 / 重要人物的中央名冊,並實施了《金融行動特別小組(FATF)》關於法人實質受益權第 24 號建議。

該名冊解決初期技術問題後於2月下旬開始運作,適用範圍內的實體需於2021年4月30日前更新註冊資料,但該截止日期後來已延期至2021年9月30日。

適用範圍內的實體包括公司、基金會、有限合夥企業、獨立有限合夥企業、有限責任公司和有限責任合夥企業。上述實體的任何實質受益人資訊變更都需在21天內回報。

指引最新修正應用於信託擁有的公司,並說明這類公司的信託委託人毋需再列為公司控制人,除非該受託人有保留信託的部分控制權,控制權包括委任或移除受託人、修改信託契約或撤銷信託。

儘管受託人、發起人和安排人通常不會被記錄為控制人,但澤西島金融服務委員會(JFSC)仍會收集他們的詳細訊息,一起用於評估公司活動和結構。

在歐盟就相關披露標準達成共識之前,實質受益人與被委任人的資訊都不會被公開。

新版的指引也解釋了「實質受益人」的法律定義以及資訊如何被記錄在JFSC註冊處。


原新聞出處:【STEP 2021/08/23